北市副議長葉林傳被控圖利、賭博 北檢起訴「毫無悔意」求處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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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葉林傳(中)遭到起訴。翻攝葉林傳臉書

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葉林傳(中)遭到起訴。翻攝葉林傳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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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10: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認定國民黨籍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葉林傳經營賭博電玩,且修法圖利業者,29日依《刑法》賭博罪、《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葉等7名被告,並斥葉毫無悔意,請求台北地院求處重刑。

賭博部分,北檢指出,葉林傳為欣欣電子遊戲場業實際負責人,2003年3月間,指示林姓男子承租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建物,經營「欣欣遊樂場」(後變更登記為欣欣電子遊戲場),由林男出名擔任登記負責人。

2007年7月起,葉林傳在該遊戲場內放置改裝機板或可供賭博的機臺,每日經營賭博電玩的營業收入,統一由陳男於每月月底或隔月月初,持現金交予葉林傳、會計人員,或匯款至葉的新光銀行帳戶、財源保全的彰化銀行帳戶,統計2007年7月至2011年3月間,兩帳戶共存入158萬元。

欣欣於2018年1月19日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後,即重新經營賭博電玩機臺,並變更登記負責人為紀男,惟實際仍由葉林傳經營。該處擺設機臺,以把玩積分1比1兌付現金的方式,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財物牟利,至2019年5月間才交由他人經營。

圖利部分,北檢說明,葉林傳為能經營賭博電玩牟利,命林男於2011年4月13日向台北市政府申請限制級營業級別證,惟北市府顧忌可能衍生賭博電玩問題,採取嚴格限制立場,以中央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8條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95條之1等規定,認定該址設立電子遊戲場業將對周圍環境安寧、治安及善良風俗造成相當程度負面衝擊,有礙公共利益之虞,2011年9月14日否准申請。

葉林傳指示林男向經濟部提起訴願,2012年3月1日獲經濟部撤銷原處分。惟台北市商業處不願讓步,改依北市府2011年11月10日公布的新法《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指欣欣電子遊戲場不符合該條例第4條「申請設置電子遊戲場之公司資本額須達1億元以上(欣欣資本額僅10萬元)、距離學校、圖書館及醫院須達1000公尺以上(欣欣鄰近長春、吉林國小、台北市圖書館所屬分館、閱覽室及馬偕紀念醫院)、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應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欣欣面積僅44.76平方公尺)」等規定,2012年7月3日再次否准。

葉林傳命林男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對北市府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11月6日敗訴確定。

依《臺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4條、當時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現行第12條)及第10條等規定,議員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的議案,不得參與審議及表決,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分別向監察院報備,副知台北市議會。

但葉林傳見台北市商業處2015年9月間草擬的《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於第4條增加但書,僅放寬申請設於百貨公司內之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者(又稱「異業結合」)資本額限制,無助其經營的欣欣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竟利用其議員職權於2016年4月、5月間的定期大會上,逕自表示「有意見」,而使主席即議長宣布「暫擱」該修正案,後甚至要求「退回」該,並斥責時任北市府法務局長「圖利財團」。

另一方面,葉林傳趁著北市府產業發展局、商業處人員來訪時,責備與會人員,欲藉此施壓商業處自行忖度,應同時提案放寬對限制級營業級別證申請業者的資格條件。

同年7月14日,葉林傳主動邀請商業處人員至其辦公室,提議修正案應參考《台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增訂「落日條款」,使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間曾提出營業級別證申請遭否准的業者(欣欣即屬之),得不受該條例相關資格條件限制,惟商業處仍堅持不放寬。

葉林傳見商業處立場堅定,遂指示張姓助理聯繫另一間電子遊戲場「菲力」,請其提出陳情建議函,要求增定「落日條款」;另一方面持續卡關該修正案,直至菲力2016年11月 29日送陳情函,葉才未再表示意見。

葉林傳還遊說另一名李姓議員協助增定「落日條款」,終於2017年6月7日闖關成功「無異議認可通過」,使欣欣場得不受資本額、營業面積及鄰近學校限制,順利於2018年1月19日取得稀少而極具經濟價值的限制級營業級別證。

欣欣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後,重新暗中經營賭博電玩牟利。2018年至2019年5月,葉林傳至少獲利314萬5000元,相當於每月獲得租金18萬5000 元。

北檢表示,葉林傳熟知市議會運作模式,卻隱瞞己身為欣欣負責人的身分,假為民服務之名,處處為難市府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等規定,29日依違反《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等罪嫌,起訴葉等7名被告。

北檢痛斥,民意代表若僅為一己之私,創造個人利益,則代議民主制終將灰飛煙滅,請北院考量葉林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予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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