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人涉在京華城案中行、收賄,去年底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台北地院7月底裁定柯文哲、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延長羈押禁見2月,兩人不服,提起抗告,11日被高等法院駁回,不得再抗告。
柯文哲、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7月21日被台北地院裁定自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原在押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與柯文哲的大帳房李文宗,則獲得交保。柯、應不服延押,提起抗告。
高院指出,柯、應二人前經北院裁定羈押禁見,因羈押期間將屆,經合議庭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原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故裁定延長羈押禁見2月。高院合議庭審理後,合議庭認北院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
高院說明,2人提起抗告,雖以犯罪嫌疑並非重大、無逃亡之虞、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無羈押必要、原裁定理由欠備、身體有恙非保外就醫難以痊癒等為由,請求撤銷原裁定,但依卷內事證及高院向北院、台北看守所函調的相關資料,認其等主張均不足採。
綜上,高院認定柯、應二人抗告無理由,11日駁回,不得再抗告。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遲中慧、陪席法官張少威、受命法官顧正德。
北院7月間的裁定指出,審酌依據目前擬定的審理計畫,已密集進行交互詰問程序,柯文哲及應曉薇經起訴的犯罪事實,仍有部分有密切相關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故兩人原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
北院衡量柯、應二人所涉犯罪情節對社會危害性非輕、於本案犯行分工程度、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人身自由利益後,認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尚無法達到防止2人逃亡或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效果,為確保本案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必要。
但北院強調,因檢察官及辯護人均有捨棄傳喚部分證人,於確認目前待調查證據範圍及相關辯護人庭期、證人行程得否提前,將再調整審理計畫,則柯、應二人的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日後依照訴訟進行程度,仍應隨時加以審視。
換言之,就算北院裁定延押到10月1日,但因審理計畫可能改變,柯文哲與應曉薇仍有可能提前交保、重獲自由。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