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威全專欄/黎巴嫩呼叫器爆炸案的法律課題 敵人的軍醫該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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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1:49

施威全/淡江大學政經系全英文學程兼任助理教授

儘管美國總統川普一面倒地完全支持以色列,白宮逐漸傳出對以色列總理納坦雅胡(Benjamin Netanyahu)的害怕,7月20日美媒廣泛報導「白宮對於 『瘋子 』納坦雅胡的行為感到擔憂」。當下以色列戰略部署的核心考慮,墊基於總理納坦雅胡的生存問題,納坦雅胡是精算師、機會主義者,這位受困於政局的領導人,正藉著擴大中東地區衝突號召以色列團結,以保住他的位置。

納坦雅胡面臨多起貪腐起訴案,以色列史上第一人;才經歷過好幾起大規模的民眾抗議;藉以掌權的政治聯盟脆弱。納坦雅胡正為自己的政治前途而戰,因此升級武裝衝突,致力部署軍事,以便在國內壓制異議,在國外強勢出擊。

能彰顯納坦雅胡強勢作風的戰蹟,他都搶功。去年9月的「黎巴嫩呼叫器爆炸案」,讓「臺灣」兩字成為世界新聞焦點,這項以色列策劃、執行的「蜂鳴器行動」(Operation Grim Beeper),使得黎巴嫩、敘利亞境內數千部金阿波羅AR-924呼叫器同時發生爆炸,約2750人受傷,12人死亡。發生爆炸的呼叫器殘骸上,辨識出台灣金阿波羅股份有限公司(GOLD APOLLO CO., LTD.)的標識,但該公司事後聲明AR-924不是由金阿波羅公司設計、生產和製造,阿波羅只是將品牌商標授權給位於匈牙利的BAC公司(BAC Consulting KFT)。士林地檢署與調查局也為金波羅背書,表示在黎巴嫩發生爆炸的AR-924型號呼叫器,並非在台灣製造及出口,經過調查後,確認無任何台灣廠商或個人涉及爆炸案。查無國人不法,已簽結。之後以色列承認這起利用真主黨通訊設備的致命爆炸攻擊為該國所發動,納坦雅胡表示他親自下令。

這樣的攻擊太有創意史無前例,好像電影《金牌特務》第二集中的爆頭煙花秀,透過晶片、遙控啟動,同步爆頭一群人。呼叫器是1980、90年代的通訊系統,真主黨改用早已過時、涵蓋範圍比4G、5G小、只能單向傳遞訊息功能的呼叫器,原因之一是手機網路系統早被入侵、訊息難保密,卻依舊被駭,連硬體都被植入破壞。世界輿論關切呼叫器爆炸事件,多忽略了國際法上重要的課題,以色列如此攻擊,在他人國境內發動爆炸,不正是美國和以色列自己譴責的恐怖行動?以色列不只傷及武裝分子,也傷及平民,正也是恐怖行動的特質。別人殺我,是恐怖行動;我殺別人,是正義之舉?

以色列宣稱攻擊行為針對真主黨武裝分子,但是真主掌是黎巴嫩的合法政黨,參與選舉,經營學校、社團、社區工作,雖然擁有武力組織,但政黨成員包括戰鬥人員與非戰鬥人員,呼叫器爆炸案死傷者有平民、文官,符合國際法戰爭法對非戰鬥人員的保護規定嗎?

殺軍人也殺平民,這也是近兩年來國際社會對以色列的譴責,2023年迄今以色列的戰爭行為持續殺害平民,並在美國支持下正當化其行為。如同菱傳媒專欄文章https://rwnews.tw/article.php?news=21858曾提及,以色列積極為其無差別、攻擊平民的武裝行動辯護,聲稱他們殺戮的目標並非全然無辜,而是武裝集團的同情者、支持者或參加武裝團體的人。美國與以色列正創造似是而非的法律概念,主張「鎖定殺除」(targeted killing)不違反國際法。

當下武裝衝突法/戰爭法的脈絡下,不可針對平民殺戮,何為平民何為戰鬥人員,國際法有規定,不是美國與以色列講的那樣。當代的武裝衝突法來自兩個法源,一是海牙體系,限制作戰的方法手段;二是日內瓦體系,保護不參加敵對行為的人員與平民。武裝衝突法處理作戰正義的問題強調「開戰正義」,明確化交戰規則,不管開啟戰爭的是哪一方,不管是否師出有名,進入戰爭後的標準都一樣,作戰手段都必須符合武裝衝突法,不可針對平民殺戮。

武裝衝突法的基本概念,以人為攻擊目標時,分別戰鬥人員與非戰鬥人員;以物為目標時,區分軍事目標與民用物。何謂戰鬥人員,在他被攻擊當下其行為直接參與敵對行動,除此之外就是非戰鬥人員,非戰鬥人員不是攻擊目標。

以醫治病人的軍醫為例,肩上掛著階級、穿著軍服,即使領軍餉屬於軍隊成員,根據國際紅十字會(Rule 3 of the ICRC’s Customary IHL),軍醫不是戰鬥人員,不得以軍醫為目標而攻擊;但這兩年以色列幾次特意攻擊醫護站、醫護營帳、醫護與病患。軍醫的例子觸及國際法重要原則,是不是戰鬥人員,是不是可以攻擊的目標,不是看身分而是看其行為。

但是現在美國和以色列「鎖定殺除」的實務作法,以及其推動的法律概念,變成兩國只要認定某人是某組織的成員,就是可以合法殺害的對象。國際法看行為,以美兩國看身分。以美兩國的看法與做為,等於宣告,平民可以因為其政治立場與政治支持而被殺。

沒有經過戰亂的國家人民,沒有戰爭實務經驗者,容易認為以色列、美國的主張有道理:幫助敵人消滅我國的人,戰爭發生時當然殺無赦。這說法若成立,平民與戰鬥人員就完全不須區別了,因為所有繳稅給國家養軍隊的人民,都是「幫助敵人消滅我國的人」。

平民與戰鬥人員的區別,實務上不是完全沒有灰色地帶,但是從1928年前的戰爭法到1945年聯合國體系架構下的武裝衝突法、國際人道法,一直到今天,戰爭的樣態變化大,但國際法仍堅持著戰鬥人員與非戰鬥人員的區分,概念裡含著對「國家」的永遠提防與戒心,主張有許多價值是超越國界的。「國家」往往只是少數人的,不是人民的,統治者卻擅長以愛國為口號讓人民以為「我的『國家』」。「國家」是擁有最後暴力的機器,常以民族主義等迷思情緒偽裝出場、合理化殺戮,若人民支持國家的無差別殺戮,等於把自己送上國家暴力的斷頭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