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基隆地檢署偵辦提議連署罷免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之豪、鄭文婷造假案,認定基隆市長謝國樑曾與時任民政處長的張淵翔開會討論罷免一事,張在「勝之群組」內張貼「謄寫三步驟」,教導抄寫國民黨員名冊,並利用職權透過戶役政系統比對資料正確性。基檢11日偵結,依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張淵翔等7人。
基檢依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等罪嫌,起訴張淵翔、國民黨基隆市黨部主委吳國勝、國民黨仁愛區主任張金發、罷免張之豪的領銜人游正義、罷免鄭文婷的領銜人紀文荃等5人;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前主任江鑒育、課員林信宏等2人則被訴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七堵服務處主任鄭芝庭、暖暖區服務處主任李貞儀、中正區服務處主任郭建芳、一組總幹事蕭壯峰、中山區服務處主任張志鴻、吳姓黨工等6人,以及安樂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林芬芸,安樂戶政事務所資深女戶籍員吳慧貞等2人,共8人獲得緩起訴,期間均為 2年,並分別附加向公庫支付5萬元至18萬元不等金額。
罷免張之豪案備補領銜人許紹業、國民黨基隆市黨部書記長韓吉元、基隆市政府市政顧問謝偉仁等三人,因罪嫌不足獲得不起訴處分。
基檢指出,國民黨為因應多位黨籍立法委員面臨罷免提議案,1月間提出「以罷制罷」策略,吳國勝接獲來自國民黨中央組發會前開指示後,即與基隆地方人士討論,評估對鄭文婷、張之豪發動罷免成功率應較高,遂於農曆年假過後的2月3日至7日間,向基隆市黨部黨工布達對鄭、張二人發動罷免。
吳國勝考量選罷法新法將於2月20日施行,罷免難度增加,遂有意趕在2月19日即送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等相關文件,因期間甚短,吳國勝遂與黨部人員謀議,由蕭壯峰列印國民黨基隆市仁愛區、安樂區黨員名冊及大量空白提議人名冊交給張金發及負責游正義,再由其分派給他人抄寫。
吳國勝指示依照特定條件,從黨員名冊篩選出特定黨員資料後,非法利用黨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未經同意或授權,逕行抄寫至空白提議人名冊上偽造,並責由游正義、張金發統籌抄寫事宜(即「第一階段提議人名冊抄寫計畫」),於農曆年假過後偽造大量提議人名冊,再於2月19日由張、游、蕭等三人送交至中選會。
基隆選委會3月7日開會剔除相當比例數量後(含提議人前已死亡、名冊格式不符、筆跡重複及其他不符法律規定事由等),認二罷免案均未達提議門檻,均須再補提提議人名冊。
吳國勝為使罷免案順利進行,遂邀約謝國樑協同張淵翔,於3月10日至市黨部共同開會討論、分析罷免情勢。謝國樑當日與張淵翔、吳國勝商議二罷免案的走向與情勢後,即離開黨部。
之後,吳國勝為免補提階段所提交的提議人名冊再遭剔除,遂與張淵翔共同規劃,由張教導正確填載格式,讓市黨部人員重新抄寫;張再以民政處處長身份及權限,透過戶役政系統核對補提個資是否正確,若錯誤率過高,則市黨部另再產出更多提議人名冊,以確保罷免案能順利通過提議門檻。張淵翔還商請吳國勝責由紀文荃於3月11日上午,在「微信」上成立「勝之群組」,(群組成員含有吳國勝、張淵翔、游正義、張金發、紀文荃等人,作為「補提階段重謄及查核計畫」的聯繫平台。 3月11日晚間,張淵翔在市黨部指導負責抄寫之人如何重新謄寫以偽造提議人名冊,抄手即依張的指導原則,擅自重新謄寫偽造提議人名冊。

張淵翔除在「勝之群組」內張貼「謄寫三步驟」訊息,提醒統籌提議人名冊抄寫事宜,並要求分別交付仁愛區、安樂區一定數量的提議人名冊資料,供其以戶役政系統查核相關資料正確性。
取得名冊彙整表資料後,張淵翔分別指示江鑒育、林芬芸,非法利用戶役政系統查對彙整表上所載個人資料是否正確,江、林2人再分別將彙整表交予下屬林、吳二人登入系統進行查對。張淵翔取得查核結果後,即於「勝之群組」內回報,以協助補提階段的進行。
在張的協助下,抄手得以偽造出格式正確且數量足夠的提議人名冊,由紀、蕭、張三人於同年3月21日共同補提給中選會。 提議人名冊經偽造份數總計共1063份(仁愛區380份、安樂區683份)。
基檢指出,吳國勝為達成特定政治目的,圖不當捷徑,指示張金發、游正義及其餘黨工逕行抄寫國民黨黨員名冊再提交予中選會,被要求補提後,求助曾任基隆市選舉委員會總幹事的張淵翔,張竟教導黨部人員要如何「重新謄寫」以偽造「符合格式 」的提議人名冊,以使罷免案得以達到提議門檻,已逾越法律紅線。
基檢表示,張淵翔更濫用公器,指示下屬違法配合查詢個資,違法濫用國家所掌管個人資料供個別政黨使用,無視個人資料主體性,亦等同毀棄國人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國家時,雙方所存在的信賴。
基檢強調,本案發動調查之初,相關被告有串、滅證 ,飾詞狡辯情況,經耗費司法資源後,方坦承犯行,故難認其等犯後態度良好。但若於審理過程時,被告能真誠悔悟,亦請法官審酌予以量處適當、具有懲戒效果之刑,以儆效尤。
基檢批評,張金發、紀文荃於偵查過程中,均含糊其詞、飾詞狡辯,犯罪態度不佳,故請從重量刑,以為警惕。其餘被告已坦承犯罪,且非居於具決策權限指揮角色,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分別依其犯後態度、身分及涉案情節諭知緩起訴處分條件。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