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宜蘭地檢署偵辦國民黨宜蘭縣黨部涉偽造提議罷免民進黨立委陳俊宇案,認定黨部主委林明昌1月間接獲黨中央指示,要在2月3日取罷陳第一階段所需的3653份提議人名冊,竟要求黨工連線至國民黨中央的黨籍系統下載約4000份黨員名冊,以時薪100元冒名抄寫,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宜檢痛斥林等12名被告「集體作弊」,19日提起公訴。
宜檢指出,林明昌、時任書記長的俞凌傑、總幹事陳堅豐、秘書暨黨部主任李姿慧、退伍軍人工作委員會(原黃國蘭黨部) 汪柏均總幹事以及林子平、麥潔萍、陳淑惠、李春燕、詹青華、謝火木、沈麗珍等7名黨部主任,共12人於1月22日前某日接獲國民黨中央下令,須於2月3日(春節結束開工日)取得罷免陳俊宇第一階段所需的3653份提議人名冊,並送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12人明知難以在短時間內取得合格份數提議人名冊,林明昌、俞凌傑、陳堅豐竟於1月22日下令,要求黨工須於1月23日、24日至宜蘭縣黨部會議室集合抄寫偽造黨員名冊,以完成任務。
俞凌傑與陳堅豐先以公務電腦連線至國民黨中央黨籍系統,下載所屬區域約4000筆黨員名冊,編印成冊。俞、陳二人不只親自抄寫,還指揮其餘黨工聯手抄寫。兩人為掩飾犯行,指示黨工抄寫時,須自每頁黨員名冊中挑選不連續的3至5人(每頁中跳過未被挑選的黨員資料,再由其他不同黨工予以抄寫)。
兩人還要求黨工要用不同顏色的原子筆,把黨員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填寫至罷陳提議人名冊各欄位內,並在提議人名冊的「簽名或蓋章」欄位偽造黨員署名。
歷經兩日聚集抄寫,共計完成約4000份的偽造提議人名冊,再以時薪100元至150元計算,由陳堅豐自林明昌提供的零用金中,支付每名抄寫黨工1000元至1500元作為報酬。
2月19日,汪柏均駕車搭載俞凌傑、陳堅豐、不知情的領銜人李惠玲、備補領銜人官天德至中選會提交提議人名冊,因已另向民眾募得提議人名冊約3100份,故只從偽造名冊中抽出1106份湊補,共提交4206份,「使本不應通過提議」的罷陳案通過第一階段審查。
宜檢指出,罷免制度是監督民意代表的重要權利,亦是選舉制度的延伸保障,罷免提議程序作為罷免制度核心環節,必須建立在誠信、公正基礎上,任何蓄意偽造提議罷免資料的行為,無異對合法選舉制度之踐踏,更公然侵犯憲法保障公民參政權利,不容以違法方式為之。
宜檢痛斥,林明昌等12人聚集抄寫、聯手偽造及行使提議人名冊的行為,形同「集體作弊」,使「本不應進入第二階段」的罷免程序繼續進行(2月19日送件前向民眾募得約3100份提議人名冊,未達門檻3653份),以少數人的非法犯行凌駕原選區選舉人的真實意志,危害國會立委身分安定性,對於國家社會造成的動盪影響難以估量,嚴重斲傷民主制度之價值及根基,衝擊之廣,不容小覷。
宜檢審酌林明昌推諉卸責,否認犯行,俞凌傑及陳堅豐二人雖坦承抄寫犯行,惟對林涉案部分極力迴護,亦未完整交代犯罪經過,且有串證、滅證之舉,三人在黨部位居核心、領導地位,因此建請宜蘭地院「從重量刑」。
李姿慧固坦承犯行,然對犯罪過程未如實交代,又於檢調執行搜索時,企圖誤導辦案,且有滅證行為,建請量處「較重刑度」;林子平固坦承偽造犯行,然始終未坦承收受抄寫報酬;被告汪柏均雖坦承犯行,惟於偵辦之初未如實交代犯罪經過,且有湮滅證據行為,建請2人「不宜量處過輕」刑度。
麥、陳、李、詹、謝、沈等6人均為基層黨工,迫於黨部壓力方抄寫偽造提議人名冊,事後均坦承犯行,如審理中仍自白犯行,建請6人均予以「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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