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吳沛憶連署造假案,認定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等5名被告涉犯偽造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16日提起公訴。移審台北地院後,合議庭認全案影響民主憲政甚鉅,黃呂、國民黨台北市黨部書記長初文卿、總幹事姚富文等三名在押被告仍有勾串、滅證之虞,17日裁定接押禁見。
北院指出,黃呂錦茹、初文卿、姚富文等三名被告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合議庭訊問後,初文卿、姚富文坦承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犯嫌;黃呂錦茹否認犯嫌。合議庭聽取檢察官、黃呂錦茹等三人及辯護人之意見,並參酌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附證據資料,認三人涉犯起訴書所載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北院審酌初文卿、姚富文固然坦承全部犯行,然兩人就本案經過仍有避重就輕、互相推諉或維護共同被告之情形。況且黃呂錦茹等三人間存有組織隸屬、長官部屬、黨務幕僚等感情、指揮層級因素,三人為避免因彼此證述而經法院認定構成犯罪,依常情判斷,實有互相迴護勾串之可能,自有事實足認被告黃呂等三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行為及可能,應認有羈押之原因。
北院表示,黃呂錦茹等三人涉犯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犯罪手段是以大量抄錄民眾資料、偽造提議人名冊為之,所偽造之提議人名冊是得以決定是否罷免公職人員之重要文書,而選舉、罷免屬《憲法》保障之公民權,本案偽造提議人名冊之行為,不僅對被冒名人的《憲法》權利產生危害,更可能影響公職人員的罷免結果,對他人之個人資料、信用、社會秩序及民主政治的選罷制度造成重大危害。
北院說明,現今網路與通訊軟體發達,黃呂錦茹等三人若釋放在外,可輕易透過其他行動裝置、通訊軟體與證人聯繫、影響證人,為避免三名被告規避、妨礙審判,或有執行之危險,除羈押以外,顯無其他干預權利較輕微之替代手段,足以達成與羈押同等有效防免三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目的,依比例原則權衡羈押對各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確保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因素,應認均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於17日裁定黃呂接押禁見3月,初、姚接押禁見2月,可抗告。
北檢起訴指出,2024年初黃呂錦茹在國民黨內倡議「以罷制罷」策略,邀集賴苡任(起訴)、滿志剛(緩起訴)、劉思吟(緩起訴)、陳冠安(不起訴)加入,冠以「罷吳四騎士」名號宣傳罷免吳沛憶、吳思瑤活動。黃呂另指示國民黨台北市黨部書記長初文卿、總幹事姚富文負責相關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整理、造冊事宜。

賴苡任等人擺攤招募民眾簽署提議人名冊,仍未達法定數量,黃呂為了搶在同黨台北市議員鍾小平之前提議罷免吳沛憶,指示劉思吟、劉的丈夫林叡及賴苡任須在2月5日、6日提出罷吳申請案。未料該案備補領銜人張延廷及賴苡任分別設籍萬華、北投均未滿4個月,不符合《選罷法》規定,黃呂拍板於2月6日重新提出罷免吳沛憶的申請案,2月7日再提出罷瑤申請案(因作業不及,延至2月8日提出),並更換2罷免案領銜人。
黃呂為了能在短時間內備齊足量的提議人名冊,承諾「提議人名冊由台北市黨部『負責』」。指示滿志剛尋找有意願的領銜人人選,姚、初二人則於同日21時許,在北市黨部指示第四區執行長陳奎勳,再由陳轉知中山區婦女工作會會長葉麗琴動員志工,6日起第四區黨部辦公室進行抄寫作業。
姚富文提供國民黨中正區、萬華區、北投區及士林區的一般黨員及黃國樑黨員名單,連同賴苡任向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張斯綱(不起訴)拿取的罷瑤提議人名冊,讓志工抄寫。2月6日9時許起,由賴苡任指導志工如何抄寫名冊,劉思吟則協助姚、初兩人將偽造的名冊按里分類造冊、裝箱,黃呂錦茹則全程在場監督。
黃呂等人此方式偽造5211份提議人名冊,罷憶2537份,偽造比率高達96.2%,罷吳2674 份,偽造比率達94.18%。
北檢指出,本案非僅為一般私人文書,而是決定立委是否須進行罷免程序的重要樞紐,黃呂等被告所侵害的不僅是是否行使罷免權之意志,也對我國人民的憲法權利產生重大危害,若犯行得逞,進而啟動罷免程序,勢將動搖我國民主政治基石,使長久以來努力健全的民主選舉制度隨之嚴重崩壞,影響程度顯非一般偽造文書、違反個資法的案件可比擬。
北檢認為,黃呂為北市黨部的最高領導者,統領該黨北市所有分區黨務,初、姚二人在黨部地位僅次於黃呂,3人為遂行自身政治考量與目的,竟在短期內大量偽造名冊,以僥倖取巧方式搶快申請罷免,辜負黨員及支持民眾信賴,犯後否認犯行、避重就輕,態度不佳無悔意,實嚴重戕害民主基礎,故建請法官從重量刑;陳奎勳、賴苡任部分,檢察官考量參與程度及陳坦承犯行等情,建請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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