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眾黨立委黃國昌16日在立法院公開播送一段疑為京華城案的偵訊音檔,遭台北市議員苗博雅質疑是「腳尾飯事件2.0(造假)」,連曾被黃兩度專訪過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姜長志都批「瘋成大家都不認識的樣子」。雖然黃反駁為「示範帶」、「愚蠢」,法界仍議論紛紛,並研判音檔若是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的律師團交付,則可能面臨懲戒或刑事調查。
黃國昌16日在立法院質詢法務部長鄭銘謙,播送一段音檔稱要示範「什麼是惡檢」,內容可聽到一位疑似檢察官的人說「你在講什麼,朱先生我們敬重你是朱將軍,你自己聽聽你的話」、「你在耍我是不是?」、「我有說你參加京華城的開會嗎?你在玩什麼文字遊戲?」
鄭銘謙當場質疑怎麼能拿偵訊錄音光碟在國會殿堂上播放?並提醒這涉及個案,不該在國會殿堂播送;黃否認這是偵訊光碟,稱此為「示範帶」。
消息一出法界譁然,因為司法官訓練所及法官學院從來沒有針對這類訊問製錄「示範帶」;苗博雅更批黃國昌重蹈「腳尾飯事件」覆轍,直言2005年台北市議員王育誠播放一段影片,內容為某殯葬業者把告別式使用過的腳尾飯(放在遺體腳邊的飯菜)送到自助餐店,讓店家二次加工後,賣給民眾吃。
當年的影片震驚社會,但隨即有人發現這是王育誠自導自演的鬧劇,台灣民主史上首次有民代用假影片質詢,王育誠遭所屬政黨無限期停權,之後競選連任失利,退出政壇。
苗博雅酸「民代問政應本於事實,不該造假資料」已經過時了嗎?黃國昌不甘示弱,17日回擊苗博雅怎麼會問這麼愚蠢的問題?並挖苦「或許苗博雅沒當過執業律師,可能比較不了解第一線被告在面對檢察官問案時的狀況,這一點可以諒解」、「已經不是缺乏律師事務經驗這麼簡單了。」
兩人一來一往,漣漪擴散,曾兩度接受黃國昌專訪談詐騙的檢察官姜長志批黃,「終於瘋成大家都不認識的樣子」、「企圖製造輿論施壓法院與檢方、對個案的審理產生影響」、「有種立委在的立法院,司法到底有何處可以不受干擾、獨立審判的空間?」並直言若真的有惡檢不正訊問,應播給監察院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聽,而非公然在立法院介入司法個案,「他的目的是什麼,大家都知道。」
法務部17日回應,黃國昌播放的錄音來源不明,真偽未辨,嚴重誤導視聽,實有未妥;無論播放的錄音檔案是偵訊錄音內容或示範帶,未循法定程序,卻執此真偽不明的檔案作為質詢使用,質疑檢察官有不正訊問情形,造成社會嚴重誤解與錯誤聯想,有害於檢察官依法行使職務的信賴與威信,更破壞司法審判的公正與獨立;該音檔內容已涉及目前審判中的具體個案,有藉國會質詢干擾及影響審判中個案之虞;法務部對於此等不良示範,至表遺憾,將參考外國立法例,研議明文規範偵查及審判資料的使用,以防杜不當使用與錯假訊息誤導。
全案炎上,北檢內部也主動勘查京華城案的筆錄音檔,除不排除是偽造,也懷疑黃國昌所播放的音檔可能出自一個7分多鐘偵訊檔,經重製剪輯變造而成。
法界議論紛紛,一名曾任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法官表示,本案可以分成黃國昌及音檔來源兩端討論。若黃所播放的內容確為偵訊內容,考量目前錄音光碟只有檢察官、法官與被告律師可以取得,並非公開資訊,且黃國昌與柯文哲律師團關係密切,黃從律師端取得音檔的機率不低。
該名法官分析,並非人人皆可申請調閱京華城案偵訊光碟,柯文哲的律師團能例外取得音檔,全部立基在辯護特權上,而這種調卷、閱卷的特許權力,又是依附在被告的辯護倚賴權下才能獲得滿足。因此,法界有一說認為,筆錄內容仍屬機密,律師不得外流;但也有一說見解為,律師已經公開閱卷,該偵訊光碟內容對律師已非機密,外流自然沒有洩密的問題。
他指出,若偵訊筆錄被認定為應秘密文書,則外洩就有觸犯《刑法》洩密罪的問題,一經檢舉,則柯的律師團可能會面臨接受調查的風險;此外,律師取得偵訊筆錄內容,應限於訴訟目的使用,若無故提供他人目的外使用,亦可能面臨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
他表示,即使不涉刑責,律師團如果外洩偵查筆錄,亦可能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而有移付懲戒的問題。不過他強調,審、檢、辯均有全案卷證,要查明洩漏源頭並不容易。
黃國昌部分,他認為如能舉證音檔確出自偵訊光碟,且認定為應秘密的文書及內含個資,則要調查黃是否跟外洩源頭有犯意聯絡,才能判定是否屬於洩密共犯;而若音檔可以指涉出特定檢察官,且足生損害,則黃公布檢察官跟被告之間的錄音,也可能有個資法的疑慮。
但他說明,黃國昌或可主張是基於公益的目的而播放音檔,符合法務部所稱「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未達違法地步。因此目前看起來,最重要的還是要先界定偵訊光碟內容是否屬於應秘密之文書、是否可辨識出檢察官身分、「惡檢」一詞有無對名譽產生損害等項目。
一名檢察官表示,法務部之前擬制的「妨害司法公正罪」草案,曾有意仿效日本、德國、美國立法例,增訂「訴訟目的外不當使用訴訟資料之禁止」刑責,當時的立法緣由就是因為近年發生多起律師不當使用卷證的案例,對外界公布「片段」的偵訊、庭訊內容或其他訴訟資料,干擾法庭正常攻防及影響判斷,妨害司法權的公正行使。
該檢指出,法務部原擬「依法令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而持有或知悉訴訟資料之人,在涉訟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將持有或知悉相關訴訟資料之重要部分,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之使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惟立法院日前通過的「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並無該條文,故目前仍無法依妨害司法公正罪處罰洩漏訴訟資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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