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認定總統府總統辦公室前諮議吳尚雨、民進黨前黨工邱世元、民進黨籍新北市議員李余典前特助黃取榮、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前助理何仁傑等4人遭中共吸收,收錢洩露總統賴清德行程、外交機密等重要情資,10日依涉犯《國家安全法》等罪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829萬餘元的犯罪所得。邱、吳二人自白,但黃、何二人否認犯罪,遭求處重刑。全案移審後,台北地院裁定接押禁見。
北院指出,黃取榮與何仁傑均否認犯行,但依卷證資料,認兩人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黃還外加一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犯罪嫌疑重大,依卷內證據,有逃亡、湮滅、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北院表示,邱世元坦承犯行,依卷內資料,與黃取榮涉犯相同罪名,嫌疑重大;吳尚雨坦承犯行,依卷內資料,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又依卷內證據,足認兩人有逃亡、湮滅、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綜上,北院考量本案不予羈押對國家刑罰權之傷害,應大於羈押對4名被告權利之侵害,而符合衡平性原則。現尚無其他替代手段足確保4人到庭審判之進行,也無其他替代手段確保被告無湮滅、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合議庭評議後認有羈押必要,裁定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2024年間獲報黃取榮謀議為中共在台發展組織,經跟監蒐證,認犯罪嫌疑重大,以黃取榮、邱世元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報請高檢署及北檢共同指揮偵辦,北檢2月19日指揮國安站陸續發動3波偵辦,聲押禁見黃、邱、吳、何等4人獲准。
檢調清查,黃取榮赴中經商,遭中共情工人員吸收,在台發展組織,把邱世元納入麾下,2人經中共金錢收買後,積極向吳尚雨、何仁傑刺探及收集機敏資料,向中共回報。吳尚雨涉嫌洩漏總統賴清德行程與出訪友邦的機敏資料,何仁傑則涉嫌洩漏吳釗燮擔任外交部長期間的外交機密。
北檢指出,黃、邱二人為獲取中共情工人員的不法報酬,竟向任職政府部門的何、吳二人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公務上秘密,並交付中共,期間非短,犯罪情節重大。
北檢說明,何仁傑曾任國安、外交部會首長的核心幕僚,罔顧國家栽培及信賴,洩密犯罪時間甚長,洩漏的重要機敏外交資訊甚至已由黃取榮透過特定通訊軟體傳送給中共,造成國家安全重大危害,犯罪情節嚴重;吳尚雨恣意配合被告邱世元刺探,洩漏、交付重要機敏資訊,犯罪情節亦非輕。
北檢考量黃取榮、何仁傑於偵查中始終否認犯行,屢次信口編造謊言,意圖誤導偵辦方向,犯後態度不佳,以黃取榮涉犯2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2項之「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嫌,請求台北地院分別量處9年以上刑及8年以上刑;就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罪嫌,請北院量處1年6月以上刑。何仁傑涉犯「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嫌,求刑9年以上。
邱世元與吳尚雨於偵查中自白,北檢依邱涉犯「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嫌,求刑7年以上,惟未來若仍於歷次審判中自白,請北院審酌是否得依《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7項規定減輕其刑;「洗錢」罪嫌部分,求刑1年以上刑。吳尚雨就涉犯「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罪嫌,求刑5年以上。
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北檢認定黃取榮、邱世元分別收受中共情工人員工作報酬607萬7500元、221萬6924元,均屬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洗錢防制法》第25條宣告沒收。
黃取榮為中共發展組織部分,涉犯《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1項之「發展組織」罪嫌,因屬二審管轄,北檢另外移請高檢署偵辦。
4名被告目前仍在押中,北檢起訴後移審北院,合議庭認4人仍有勾串、滅證之虞,晚間10時裁定接押禁見3月,可抗告。
北檢指出,國家安全乃民主基石,針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縝密蒐證、勿枉勿縱原則,速查嚴辦,溯源刨根;調查局表示,中共近年以多元滲透管道及金錢利誘等手法,指示、誘吸赴中經商及求學國人,在台刺探、收集政府及政黨內部機敏情資等作為,已對我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威脅。
上稿時間:10:47
更新時間:22:28(新增進度,台北地院裁定接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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