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增設「法庭直播」制度,日前在未經主管機關司法院出具意見情況下就逕付二讀,引發法界圍剿。繼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劍青檢改等院檢團體質疑其動機所為何來?為何要仿效中國制度?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也看不下去,5日聲明痛罵這將給予有心人士破壞法庭公信力的機會。
民眾黨提出「法庭直播」草案後,法官協會隨即批評修法方向恐影響證人作證意願、「所為何來?」、「法院不是秀場、當事人更不是網紅!」女法官協會也接著砲轟此舉可能發生個案被肉搜、全民公審等重大治安問題;劍青檢改更直言, 目前唯一積極推動直播法庭就是中國,利用公審恫嚇人民,修法貿然採用中國制度影響深遠。
不只院檢齊發聲齊轟民眾黨所提的草案與修法動機,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5日也站出來,以5個角度痛批草案有影響法院公平審判、無罪推定、真實發現的危險,並恐嚴重侵害被告及犯罪被害人之隱私及名譽等憲法基本權利,不應未經各界充分討論、形成共識即倉促立法。
該協會首先指出,公開審理不等同於公開進行法庭直播,對於是否應法庭直播,應衡量法庭直播本身所生的利弊得失及影響,而非一昧以追求公開審判為由,率而推導出法庭直播之需求。
其次,審理程序涉及大量的個人資料與隱私,被告及被害人之私人活動、遇害經過、醫療診斷資料、遺體相驗細節等敏感性內容,一經法庭直播,大量的隱私內容將會於網路上供人任意流傳、渲染,對被告、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隱私、名譽及人格權造成不可回復之侵害。
更甚者,以現今科技尚無法阻止法庭直播內容遭剪輯、重製、或以深偽(deepfake)、生成式AI技術加以竄改,一旦進行法庭直播,偽造以假亂真的法庭活動影像亦非無法預見,法庭直播究是增加法庭的透明度,還是給予有心人士破壞法庭公信力的機會,實值思量。
第三,現今於重大矚目案件中,已不乏有證人因擔心案件媒體大幅報導、輿論壓力或個人隱私,致不敢出面作證,如貿然推行法庭直播,勢必導致證人更因害怕遭到網路公審而不願出面。同時,證人也可能因為法庭直播帶來的觀眾效應(Audience Effect),使其證述受到影響而有所顧忌、避重就輕,甚至陳述方式變得更渲染、情緒化。無論是造成證人拒絕作證,或是影響其證述內容,都是劇烈地損害刑事被告受公平審判及無罪推定之權利、以及法院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害人權益之功能。
第四,法律審層次的法庭直播雖較無以上不利影響,但辯論仍難免涉及事實層面之說理及論述,如最高法院就死刑案件對判處被告死刑是否合法妥適而進行生死辯時,檢辯雙方須於審理過程中大量揭露被告及其家人、朋友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過往生命經驗及背景,倘若公開播送,除將嚴重侵害隱私及人格權外,更使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均置於公審境地。
最後,法庭直播極易侵害在庭之人或與案件有關者之隱私、名譽及人格權,影響不可估量且無法回復,恐嚴重損及當事人受公平審判及無罪推定之憲法權利,不利法院發現真實、保障被害人權益。基於比例原則,自應謹慎、周全地考量上述負面影響,採取最小侵害之必要手段來滿足國民知的權利。
該協會直言,對於草案未審慎衡量利弊得失、也未與社會各界充分討論即倉促立法,深感遺憾,相關議題及法案應謹慎研議、比較各國法制後再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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