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無黨籍屏東縣議員郭再添涉從事兩岸地下匯兌,辦理新台幣與人民幣的匯兌業務,金額達1358萬餘元,一、二審均被依違反《銀行法》判刑4年。郭再添不服,提起上訴,日前被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須入監服刑。
判決指出,郭再添明知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卻仍從2017年年5月間起,以自己的華南商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帳戶,作為收受台灣資金與中國間的地下匯兌帳戶。
有需求的人會把新台幣匯入郭再添的2個帳戶,郭收款後,即用特殊管道在中國支付等值的人民幣。郭以此方式為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收、付的匯兌行為,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辦理新台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合計金額1358萬5720元。
郭再添雖辯稱這些款項是用來買賣普洱茶跟石斑魚的貨款,惟一審屏東地院認為,若真是貨款,郭應能提出買賣茶葉或漁貨的合約、訂單明細、出貨單據、交易傳票及發票、帳冊等交易相關資料,然他未能提出任何證明,顯見辯詞不可採,2024年5月30日依違反《銀行法》第125條「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刑4年。郭再添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指出,本案事證明確,審酌郭再添無視政府對於匯兌管制的禁令,非法辦理地下匯兌業務,影響國家經濟、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流向之管制,行為實有不當,又於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於犯罪後態度部分,尚無從為對其有利之考量,兼衡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非法辦理匯兌次數、金額等犯罪情節,認一審判處4年刑無誤,駁回上訴。
郭再添猶不服,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明確說明論斷事項,認事用法無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判決理由不備或判決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上訴。郭再添判刑4年確定,須入監服刑。
郭再添現年52歲,原為國民黨籍,早年赴中國經商有成,2010年首次投入屏東縣議員選舉即高票當選,2014年成功連任後,聲勢甚至凌駕同選區的現任議長周典論,一度獲國民黨提名問鼎議長大位,但最後因故撤銷提名,仍由周典論當選。2023年間,國民黨屏南立委候選人遲未出爐,郭再添一度被藍委蘇清泉點名有意願披藍營戰袍出馬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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