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修正案三讀 核電廠運轉年限從40年延至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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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3日三讀通過《核管法》修正案,核電廠可從年限40年延至60年。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林啟弘攝

立法院13日三讀通過《核管法》修正案,核電廠可從年限40年延至60年。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林啟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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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8:23

(菱傳媒/台北報導)台灣最後一座運轉的核三廠二號機將在17日除役,也象徵台灣進入「非核家園」。藍白搶在除役前提案修法,欲放寬核電廠延役限制,從原本的40年最長可延至60年。立法院今(13日)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以60比51的票數,三讀通過《核管法》修正草案。

現行《核管法》第6條規定,核電廠完成興建作業後,經營者申請運轉執照,取得運轉執照,機組正式運轉;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眼看台灣最後一座運轉的核三廠二號機將本周六17日除役,立法院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提出《核管》第6條修正案,欲放寬核電廠延役限制,並力拚在核三除役前三讀通過。

立法院會今處理《核管法》修正草案,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挾人數優勢通過,最終以贊成60票、反對51票,完成三讀。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運轉執照屆滿,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使得繼續運轉。運轉執照的核發及換發,準用現行法條各項規定,換發之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針對《核管法》修法,經濟部長郭智輝上周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依照過去法令規定,核三廠2號機一定要在5月17日卸載,預計核電可以用到今年5月底,未來延役加上重新購買燃料棒等作業,至少需要16至18個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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