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出入私人招待所接受無償招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此外,王涂芝偵辦重大經濟罪犯郭哲敏洗錢案,卻4度指示放行出境,讓郭得以潛逃海外,違反《刑事訴訟法》。監察院去年提起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2月間判決免除黃錦秋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9日再判王涂芝罰款,數額為3個月薪俸,約50萬元。
職務法庭指出,審理後認為尚不足以認定王涂芝有縱放、包庇郭哲敏的違失,但王兩次至私人招待所接受招待,以及開立拘票有違比例原則等,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10條及第25條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經審酌一切情狀,判決:「王涂芝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叁個月。」
針對職務法庭判決,王涂芝發出三點聲明,首先感謝職務法庭釐清她並無縱放之舉,也無怠於管理拘票繳回之行為,此部分能還她清白,實屬意義重大;其次感謝職務法庭肯認她過去辦案實績,評論整體屬認真、投入工作的檢察官,亦無不良素行,不畏權勢主動配合調查的肯定;第三,主文結果對她而言非完全盡如人意,對於本案,她與辦案團隊積極扣得當時史上最高2.4億元不法所得,仍受罰俸結果,確實遺憾,待收到完整內容後,再行研議決定是否上訴。
監察委員林國明、葉宜津及高涌誠提案彈劾黃錦秋與王涂芝,2024年4月9日經監察院會審查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理由首先提到,黃錦秋、王涂芝於2020年1月17日及7月10日出入私人招待所無償接受招待,事後發現該兩間招待所分別為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涂誠文實際管領的「八八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
彈劾再指出,王涂芝於2022年偵辦郭哲敏洗錢案期間,簽發拘票指示刑事局於郭哲敏出入國時進行拘提,並於通知禁止入出境暫時留置管制表記載限制出境、出海,其後4次接獲移民署通報郭哲敏將出入國的訊息,卻指示刑事局不依已簽發之拘票執行拘提,任由郭通關,且均未要求執行人員記載不執行之事由及繳回拘票,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及《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規定。
監委進一步說明,黃錦秋於2019年3月至111年11月擔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隔年1月17日晚間,於台北市極品軒餐廳舉辦年終尾牙餐宴,邀請王涂芝赴宴,餐宴結束後,黃錦秋、王涂芝等9人分批搭車前往北市東區某私人招待所,無償接受招待。
此外,2020年7月10日晚間,警政署政風室於極品軒餐廳包廂舉辦「線上立破」專案破案慶功餐宴,餐宴結束後,黃錦秋、王涂芝等14人分批搭車前往另一私人招待所,無償接受招待。雖然兩檢事後才知道這兩個地點的背後負責人分別為郭哲敏及涂誠文,但仍被監委認定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監察院還發現,王涂芝指揮偵辦郭哲敏洗錢案,於2022年3月4日、6月23日及11月7日簽發效期分別為2022年3月4日至6月30日、同年6月23日至11月3日、同年11月7日至112年5月6日之拘票,函請移民署於郭哲敏等4名被告入出國時,暫時留置並通知刑事局執行拘提,及於「通知禁止入出境暫時留置管制表」記載自2022年3月4日起至同年11月3日限制郭哲敏出境、出海。
未料郭哲敏於2022年9月22日自洛杉磯入境、同年10月18日出境紐約、同年10月23日自紐約入境、同年10月26日出境新加坡,移民署經航前旅客資訊系統得知郭哲敏即將入出境,即告知刑事局連絡人執行拘提,經連絡人回報王涂芝,王涂芝卻均指示暫不拘捕郭哲敏,並指示轉知移民署任由郭正常通關入出境。
郭哲敏於2022年10月26日出境後,因檢警於同年11月2日大舉搜索其地下匯兌組織,郭即畏罪逃匿海外,新北地檢署於同年11月11日發布通緝,迄2023年8月10日經由法務部調查局、刑事局、航空警察局、移民署、外交部駐泰國代表處等機關努力,才把郭哲敏自泰國押解回國歸案。
監察院認為,王涂芝於該案偵查初期,即認定郭哲敏等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串供、滅證之虞的具體事證,並審酌有拘提的必要而簽發拘票,及於「通知禁止入出境暫時留置管制表」記載限制出境、出海,但見郭哲敏於2022年9月至10月底頻繁出入國,且明知將於2同年11月2日搜索,可預見郭隨時可能潛逃海外,王涂芝卻仍任由郭正常通關,致其逃匿海外;王涂芝指示放行郭哲敏後,又未依法指示執行人員記載執行結果並繳回拘票,顯有重大違失。
上稿時間10:09
更新時間14:56(新增王涂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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