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2024年間在辦公室飲酒後開車載著書記官外出,因占用車道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5毫克,被高等法院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判刑4月確定。監察院認定張軒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提起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4日判他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
監察院指出,張軒豪2024年8月19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辦公室飲酒後開車,至晚間8時48分許為警攔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mg/L),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故監察院於3月4日提案彈劾。
監察院說明,張軒豪在辦公室飲酒,同日下午5時45分許,自宜院停車場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先搭載書記官,沿路緩慢行駛,三度於路邊停留,時間合計約1小時。同日晚間8時48分許,張回程行經宜蘭市縣政二街與環市南路口時,因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為警攔查。
警察發現該車內有濃厚酒味,要求張軒豪下車,發現他有明顯的酒容、酒氣、酒態,遂施以酒測。張的酒測值遠高於0.25標準值,被警方依涉犯公共危險罪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監察院認為,扣除於路邊停留3次,合計約1小時,張軒豪實際酒駕時間長達約2小時,且酒測值高達1.05,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的謹慎義務,並經宜院判處4月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在案,情節重大,經媒體廣泛報導,已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故彈劾移請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認定張軒豪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14日判他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北院司事官,編號A320800,可上訴。刑事部分,高等法院3月19日維持張軒豪的4月刑,此部分確定。
職務法庭說明,張軒豪身為法官,職司審判20幾年,卻知法犯法,上班時間酒駕上路,罔顧用路人的生命財產與安全,讓民眾無法容忍,也影響政府「酒駕零容忍」的政策,形象不佳,侵害民眾對宜院的信賴,也損及司法尊嚴。
職務法庭表示,經函詢宜院與司法院,兩機關均認張軒豪已不適任法官一職,故合議庭評議後認應免除他的法官職務,轉任司事官。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