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傳媒/綜合報導)「台灣書記官工會」臉書粉絲專頁今(30日)發布聲明,怒批裁定鍾文智免電子監控的審判長邱忠義直接甩鍋把責任丟給書記官,剛被中國國台辦認證台獨打手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也加入戰局,他批評合議庭法官甩鍋太嚴重「會死人的」,難怪群情激憤。
高院合議庭去年10月間裁定被告鍾文智加保新台幣2000萬元,不延長科技監控,裁定未公告及送達惹議。司法院認定有違失須究責,高院自律會明天開會,通知合議庭成員陳述意見。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表示,針對鍾文智案裁定未公告及送達事件,明天上午10時30分召開自律會討論,已通知本件合議庭成員得以書面陳述意見,也可到場口頭陳述意見。自律會成員包含院長高金枝等共9人,目前無法預知是否會有決議。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炒作存託憑證(TDR)獲利4億7千萬元,累計刑期30年5月定讞,鍾棄保潛逃,原本台灣高等法院實施電子監控,但沒下裁定就未延長監控,裁定理由還是前天補上。
在會議之前,今天下午台灣書記官工會「非略式聲明」如下:一、邱忠義在媒體上表示:「《刑事訴訟法》對於『裁定』的格式並無明文規定,即使是『口頭諭知』也可以,而合議庭在審理單上『批示』的『略式裁定』,法律並未禁止,且各法院以略式裁定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並非罕見且行之有年,合議庭當下未立即製作正式書面裁定,並無不合法,至於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 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 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
二、刑事訴訟法第50條:「裁判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同法第51條:「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以上第1項)」。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以上第2項)」,同法第52條:「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以上第1項)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以上第2項)」。
三、 法律明文規定,裁判應由法官製作裁判書原本,並且有明確的記載事項、由合議庭全體法官簽名後,交書記官依照原本製作正本,並附記「本件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
異」字樣。書記官只負責在收到裁判原本之後,依照原本製作正本並送達,書記官完全沒有任何義務在根本沒有裁定書原本的前提之下,需要去確認口頭諭知、審理單批示是否為法官裁定。
從公開訊息顯示,本案合議庭一開始並沒有交付裁定書原本給書記官、也不是不得抗告之裁定並經當庭宣示記明筆錄,書記官沒有依法收到裁定書原本,邱忠義卻指責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
台灣書記官工會認為,這是邱忠義明知自己重大違背法令、踐踏書記官尊嚴的詭辯。
四、邱忠義沒有檢討自己是否違背法令,卻公開表示法官會使用口頭諭知、審理單批示的方式當作裁定原本,無疑是混淆視聽,也讓外界誤會法院有草率製作原本的違法慣習,對廣大競競業業之司法人員實不公平,毫不足取。
且書記官製作正本時,若無符合刑訴第50、51條格式的裁定原本可以依循,則一旦裁定內容譬如法官口音、同音字或字跡「過於藝術」難以辨識,則書記官可能因理解有誤而陷於違法風險,例如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之刑事責任。
五、就是因為有邱忠義們,長期在法院、檢察署,才會讓書記官的勞動權抗爭之路,如此艱辛。台灣書記官工會除嚴正抗議邱忠義的違法詭辯外,更呼籲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職務監督權人,立刻對邱忠義啟動自律、評鑑、人審程序,並保障書記官在「沒有書面,沒有義務」的安全環境下工作。
台灣書記官工會指出,邱明顯將自己重大違反法令之行為,藉由實務上身為配屬法官的指揮監督地位,意圖嫁禍給承辦書記官,書工表達強烈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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