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傳媒/台北報導)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去年8月在辦公室飲酒後開車,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高達1.05毫克,監察院認定,張軒豪行為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通過彈劾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7日表示,張軒豪去年8月19日17時30分許,在辦公室飲酒後開車,至20時48分許被警攔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mg/L),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4日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根據彈劾案文,張軒豪酒後開車上路,還搭載一名書記官,在宜蘭市縣政二街與環市南路口時,因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遭警攔查,被發現車內有酒味,且有明顯酒容、酒氣、酒態。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實際酒駕時間長達約2小時,且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5毫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的謹慎義務,並經宜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在案。張軒豪之行為違法情節重大,經媒體廣泛報導,已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有懲戒之必要,應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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