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琦搭配槍擊要犯參選正副總統 花錢買連署書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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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維持周克琦的三年刑度。吳政峰攝

高院維持周克琦的三年刑度。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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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11:2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共和黨主席周克琦2023年想參選副總統,找來曾列為「十大槍擊要犯」的藍信祺搭檔,並以一張200元的價碼向23個人購買連署書,一審被台北地院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刑3年,二審高等法院25日維持原判決。

藍信祺、周克琦2023年間搭檔參選第16屆總統、副總統,經中選會公告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的被連署人後,周克琦竟自行或透過他人交付賄賂200元予21名連署人,另以200元的價碼向另外2名連署人行求賄賂連署,一審被台北地院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周克琦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指出,周克琦為提升連署人數、拉抬聲勢,竟以現金200元為餌,囑由潘、傅等人邀集其他連署人於2023年10月21、22日下午到新光三越台北站前店前廣場連署,待連署完畢後,再自行或委由他人交付賄賂即現金200元給潘、傅等21人,另以每人200元的價碼向高姓等2名連署人行求賄賂。

高院表示,周克琦曾明確向333政黨聯盟的成員聲稱:「沒有連署就沒有錢拿」等語,而潘女依其指示邀集連署人時說:「連署可拿200元『意思意思』」,「沒有連署則沒有『好康』」等語;傅男則透過Line傳送宣傳圖片,並告知連署人:「帶身分證影本」、「有200」,其他連署人輾轉相邀時,也說連署有「好康」可領,足見該200元是為藍信祺、周克琦連署的賄賂。

周克琦辯稱,200元是邀集民眾參與遊行的工資、車馬費,但高院認為,邀集連署人的過程中,潘、傅等人並未說明到場後須配合主辦單位從事任何造勢、宣傳工作或提供任何勞務,且連署人實際到場時間不一,前後差距最多達1個小時之久,可見周克琦並未明確設定集合時間、亦未登記連署人到場時間。

高院強調,現場雖出借競選背心、旗幟予連署人,並號召連署人跟隨藍信祺遊行、喊口號,但遊行是在下午2時53分時許至下午3時11分許、下午4時7分許至44分許,分別在新光三越大樓與隔壁亞洲廣場大樓之間來回行走,其距離僅約100公尺,無非虛應故事而已。

同時,有些連署人並未配合穿背心、舉旗,只是待在現場無所事事,還有連署人中途離席,到附近喝咖啡,可見周在現場並未管制人員,亦未指揮監督連署人工作,顯與僱請工人、臨時演員的常情不合,據此認定200元並非工資、車馬費,而是賄賂。

高院指出,選舉乃民主政治之基石,攸關政治風氣甚鉅,必須確保選民能自由評斷候選人的才德、品行、學識、操守及政見,選賢與能,國家才能長治久安。而賄選為敗壞選風的主要根源,不僅抹滅實行民主政治真意,且影響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風氣,更扭曲選舉制度所尋求民意真實性。

高院認為,周克琦欲參選副總統,本應尊重選賢與能精神,卻無視法規禁令,以每人200元價碼對連署人21人交付賄賂,另對連署人2人行求賄賂,並以工資名目粉飾,妨害連署公正、公平與純潔,戕害民主政治健全發展,且周身為被連署人,為犯罪計畫中的直接受益者,居於主導地位,廣泛行賄,其犯罪情節、可責性於全體共同正犯中居於首位。

高院審酌周克琦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全無悔意,認定一審判處3年徒刑無誤,25日駁回周的上訴,仍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廖建傑、陪席法官蘇宏杰、受命法官王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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