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去年12月26日被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移請台北地院審理,合議庭認定柯等4名被告有勾串、滅證、逃亡之虞,裁定接押3個月。4人不服,提起抗告,11日遭高等法院駁回,4人羈押禁見確定。
高院歷經馬拉松式審理,11日晚間11時50分終於作成裁定,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第11條第1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被訴涉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柯的大帳房被訴涉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益侵占罪」、「背信罪」等罪嫌。
高院表示,4人雖均否認犯罪,惟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4人犯罪嫌疑重大,經審酌所涉罪嫌,分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4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逃亡及串、滅證的可能性。
高院審酌柯文哲等4名被告的身分、地位、經濟等情,足認4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顯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因此認定一審北院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4名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雖然柯文哲等4人提起抗告的意旨,均主張自己犯罪嫌疑並非重大,亦無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無羈押之必要性,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羈押原因,但高院核閱本案相關的卷證資料,認4人所提的抗告主張,均無足採。
綜上,高院認定柯文哲等4名被告抗告無理由,11日均予以駁回,不得再抗告,4人確定羈押禁見3個月。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黃翰義、陪席法官王耀興、陪席法官古瑞君。
北檢去年底起訴移審北院後,合議庭原兩度裁定柯文哲、柯的大帳房李文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4名涉犯貪污重罪的被告交保,但均遭高院撤銷發回,合議庭第三次更審,認定4人具實質影響力,有勾串、滅證、逃亡之虞,1月2日改裁定均羈押禁見3月。
北院2日裁定指出,柯文哲自稱原有意安排配偶陳佩琪與其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可見其面對偵查時,已有安排全家出國計畫,又與陳佩琪對外宣稱從醫良久,有資力購買上億房產等語,有在國外生活的能力與資力。
而沈慶京2024年8月28日被搜索時,欲從住家安全門離開;應曉薇在本案即將執行搜索之際,2024年8月27日,行經桃園機場再轉至台中機場嘗試出境,遭拘提到案,已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柯文哲等人均有深厚的政治及經濟實力,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有相當理由足認4名被告與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的高度可能性。
威京集團子公司中華工程獨立董事葛樹人2024年5月1日傳送:「主席(沈慶京)要把過去的一些莫名其妙的簡訊給刪除」訊息給柯文哲;柯5月8日回覆:「先把簡訊刪光」等語。從柯文哲辦公處搜得一張撕碎的便條紙,顯示李文宗案發後要求妹妹、即木可公司負責人李文娟將木可損益表碎掉。
柯文哲所寫紙條「晶華-orange出國」等內容,亦足認柯指示同案被告許芷瑜出境,而許替柯文哲經手其他鉅額現金,而可認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高度關聯可能性。柯文哲與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辦公室主任陳智菡間的LINE對話紀錄等事證,足認柯表明要以「共識決」統一口徑解釋本案,並能委由前副市長黃珊珊出面聯繫相關同案被告彭振聲。綜上,北院認4人仍有勾串、滅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上稿時間:1/11 23:51
更新時間:1/12 00:07(更新裁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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