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可及/資深政治記者
京華城容積率、民眾黨政治獻金這兩案,北檢以收賄、圖利、背信和公益侵占等「四大罪」起訴柯文哲,還具體求刑28年半。雖然起訴書洋洋灑灑寫了891頁,但當中不無「灌水」成分。而其中重中之重,還是關於沈慶京到底有沒有付1500萬元給柯文哲。這個癥結,對於未來的檢辯攻防,將起關鍵作用。
在柯文哲被起訴的罪狀裡,和京華城容積率案相關的是收賄和圖利罪,和政治獻金案相關的則是背信和公益侵占。先談政治獻金的部分,北檢之所以用「背信」和「公益侵占」來辦,顯然是基於刑期考量。公益侵占的刑期是1年以上、7年以下,背信則是5年以下。但政治獻金法的罰則,最高也只有3年,相差不可謂不大。
不過,回歸到案件的本質,仍然離不開「政治獻金」的處理。檢方既然認定相關款項都是「政治獻金」,那麼又以成立基金會的「背信」或者「公益侵占」來起訴,不免就產生了一些矛盾。而且政治人物成立基金會進行政治運作,其實是政壇多年運作的「潛規則」,這也是為何民眾黨記者會,指控北檢是「雙標」的原因。
也就是說,如果未來承審法官認定相關款項是「沒有合法申報的政治獻金」,那麼柯文哲的問題就將回歸到政治獻金法處理;而且還會進一步討論到,柯文哲支配這些錢有沒有「侵占」的犯意。而如果依照檢方說的是「公益侵占」、「背信」,那麼攻防的焦點,就會回到這些款項到底是不是柯文哲的「可支配所得」。如果他確實是把所有款項用在政黨發展上,很可能最後只是「沒有如實申報政治獻金」一個問題而已。如果認定這是他的可支配所得,甚至可以不用證明是否需要全部用到民眾黨上。
比較嚴重的是收賄和圖利罪。關於台北市政府能否給予京華城相當比例的容積獎勵,是這個案子的第一個爭議點。由於這個問題太多過複雜,先略過不談,聚焦在更為嚴重的「收賄罪」上。關於「柯文哲收賄」,檢方的舉證有二:一是分成7筆、每筆30萬元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二是「小沈-1500」、檢方說「沈慶京現金交付給柯文哲」的1500萬元。
同樣的,這兩筆金額也有輕重之分。之所以說起訴書「灌水」,很大一部分就是從210萬的「政治獻金」而來。因為這7筆政治獻金是合法申報、可公開查閱的,要將之歸結到是「賄款」,有一定的難度。如果認定是賄款,就意味所有政治人物收取和自己有業務往來的個人、公司政治獻金,都可能存在風險。如民進黨政府為綠電開制度大門,綠電業者捐款給民進黨,是否也有收賄之嫌?
所以最能鞏固柯文哲罪嫌的,仍只有「小沈-1500」的那1500萬元。很顯然,檢方也知道這是關鍵所在,因此很早就洩漏給親綠媒體人「帶風向」。不過從起訴書可以看到,在長達4個月的羈押期裡,檢方的突破十分有限,並沒有具體查到金流。
當然,這可能是因為相關人等守口如瓶之故。而檢方另起爐灶,將硬碟裡和這筆資料並列的其他13筆資料逐一追查,最後查到了8筆「時間、金額、和人名」都一致,並由此推論這一筆資料確實就是「小沈(沈慶京)再不明時間地點,交付現金1500萬給柯文哲」。
只是從無罪推定原則來看,這樣的推論還是過於輕率。而且起訴書也只載了14筆資料中的9筆,另有5筆並沒交代。另一個斷點是,檢方查沈慶京的金流,他在某個時間段領出了1600萬元,然後11月1日柯文哲記了這筆帳,就認定這1600萬就是付給柯文哲的賄款,也不無拼湊之嫌。把目前仍在海外未到案的柯文哲秘書許芷瑜當成「秘密帳房」,也讓人懷疑檢方是因為沒有她的供詞,還是她確實是帳房。總之,要釐清的問題很多。
當然,這對柯文哲來說也是一個破綻。目前柯文哲的說法是「不知道這是誰記的」,也就是說自己是被栽贓的。但從其他證人供辭來看,多筆款項確實有交給柯文哲是事實,檢方有這麼大的「作假」能力?更何況,以現在的科技水準,要證明原始資料是誰建立的並不困難,是不是栽贓,恐怕也不是柯文哲說了算。而許芷瑜的滯留國外未歸,更給外界許多的想像空間。
可以確定的是,起訴只是此案的開始。從司法到政治的風暴,恐怕也不止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