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吟芳/綜合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台北市長任內涉「京華城」容積率弊案及擔任黨主席涉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等案,今天依貪污等罪起訴柯文哲等11人,北檢上午除公布起訴書摘要,也同步製作案情Q&A為民眾釋疑,包括如何認定柯文哲收賄?金額多寡?以及北檢為何認定他購買林森南路4300萬元商辦資金合法,及柯文哲妻子陳佩琪、民眾黨立委黃珊珊查無不法,安全過關等。其中柯文哲跟黃珊珊的訊息內容也曝光,柯文哲坦言「小沈已給過」,成爲他收賄的鐵證之一。
以下為本案Q&A摘要:
Q1: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明知違法」?
A:柯文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豪政績之一,其明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局局長林洲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文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時,該簽呈所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屬都更案件,依都更法令拿取容積獎勵於法未合等情事,足證柯文哲已明知該簽呈記載京華城案要以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都更獎勵項目,「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取得容積獎勵等文字,均屬違法。
Q2: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收受 1500萬元之賄賂?
A:柯文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現金交付;依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佩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工作簿」確為柯文哲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 12 列記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 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再者,比對被告沈慶京於 111 年 9 月 12 日傳訊感謝被告柯文協助取得京華廣場建照、力邀被告柯文哲沈慶京綵,得其應允後,被告沈○京即自 111 年 9 月 20 日起令下屬提領現金 1600 萬元作為準備。後來鼎越公司於 111 年 10 月 18 日果然取得建照,被告柯文哲翌(19)日親自出席動土典禮等相關時程,與柯文哲於「工作簿」記載「2022/11/1、小沈、1500、(經理人)沈慶京」的時間密接。其後,柯文哲另傳訊給黃珊珊稱:「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與沈慶京在羈押庭訊時對法官嗆言:「若我要行賄會用現金」均一致。由此可證,柯文哲確有向沈慶京收取現金 1500 萬元之賄賂。
Q3:為何認定 210 萬元是柯文哲收賄所得?
A:被告柯文哲 109 年 3 月 10 日就被告沈慶京所要求之「回復 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方面批示「速審速決」,顯知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京華城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依北市陳情要點,應依訴訟程序辦理,卻一方面又於便當會裁示將尚未送府之陳情函送都發局並交都委會研議。被告沈慶京獲悉後,即於 109 年 3 月 23 日指示朱亞虎等人匯款 210 萬元至柯文哲掌控之民眾黨帳戶,而匯款完成之翌(27)日,都發局即函知京華城公司將本案送都委會研議。且朱亞虎後於109 年 4 月 1 日,將沈慶京表示感謝、指示交付 210 萬元,及 7 位匯款人頭名單一併傳訊給李文宗供確認為賄款,李文宗於同年月 5 日回訊,表達其與柯文哲已收到款項且表示感謝之意。可知沈慶京透過人頭所交付之 210 萬元,確為柯文哲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
Q4:為何認定京華城公司所得之容積獎勵係屬不法?
A:京華城公司於 109 年初自行拆除京華城購物中心,該建物屋齡僅19年,非都更物件,竟以都更法令申請容積獎勵,與都更法令未符,故本案所取得之容積獎勵明確違背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規定,自屬不法。
Q5:被告沈慶京是受圖利者,為何也被認定為圖利罪共犯?
A: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實行犯罪,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沈慶京與柯文哲就圖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此論以圖利罪嫌之共同正犯。
Q6:本案容積獎勵既係經都委會決議,為何認定是柯文哲等人違法圖利?
A:被告彭振聲身為都委會主任委員,主持都委會時雖明知京華城公司所申請都更容積獎勵係屬違法,且與會委員明白指出都委會應依法令方得核予容積獎勵,而京華城案非屬都更案件,彭振聲卻承被告柯文哲之命,無視都委會中眾專家委員之反對意見而強行通過事先預擬的不法決議,柯、彭均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縱使都委會審議通過,亦屬違背法令之決議,柯文哲自 109 年 11 月 11 日核決都發局 109 年 10 月 27 日送公展之簽呈時,即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不得將責任推給都委會決議。
Q7:為何同意該容積獎勵之都委會委員未有不法?
A:本案都市計畫之適法性應由都發局先行審核,然負責工務督導之副市長即被告彭振聲、都發局局長即被告黃景茂、都發局總工程司即被告邵琇珮屈從被告柯文哲,一路違法護航京華城公司申請容積獎勵案進入都委會審議,而都委會委員們各有都市設計、景觀、建築、交通之專業,易信賴主管機關都發局就適法性之說明,都委會決議亦由被告彭振聲所主導強行決斷,復查無都委會委員有何圖利之犯意,故未有不法。
Q13:為何募款小物、KP Show 募款演唱會門票所收取的款項是政治獻金?
A:《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規定,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本案被告柯文哲競選總部以第一波、第二波、第三波募款小物進行競選募款,均係大加宣傳被告柯文哲政治理念,促進選民捐款意願,商品之價格與市價並不相當,支持者是對被告柯文哲從事政治、競選活動提供之資金,被告柯文哲安排由木可公司獲取款項,應屬於政治獻金。
而 KP Show 演唱會舉行,是在柯文哲競選總統期間,柯文哲亦以參選政治理念進行宣傳,號召選民付款支持,KP Show 演唱會之門票價格高達每張8800 元,亦屬不相當對價給付,屬於政治獻金。
Q14:柯文哲購置 4300 萬元商辦資金來源,是否合法?
A:柯文哲購置商辦資金是來自柯文哲帳戶收受民眾黨113年總統、副總統競選費用補貼款1億1071萬3980元其中 2/3, 即7380萬520元,此部分查無不法。
Q15:113年副總統候選人吳欣盈之選舉補貼款用途為何?
A:「民眾黨財務管理辦法」第9條及附表二規定,僅規定中央黨部所領取總統、副總統之競選費用補貼款,其中 1/3 交由中央黨部支配,餘撥交
候選人,但並未明確規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比例分配,證人吳○盈證述未向民眾黨領取補貼款費用等語,此部分查無刑事不法。
Q16:陳佩琪、黃珊珊、蔡璧如涉案情節為何?
A:3人均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協助本署檢察官釐清案情,尚無犯罪嫌疑。
Q17:本案所涉陳智菡等人,處理情形?
A:陳智菡、許甫、黃瀞瑩、吳怡萱、陳宥丞以折扣碼方式自木可公司取得募款小物之分潤,是否涉及刑事不法,由本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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