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可及/資深政治記者
雖然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已卸任,內政部突然以違反國籍法為由,解除其議員職務。此舉當然是延續自具有中配身分的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被提名人李貞秀,未來可能遞補立法委員的爭議而來。但史雪燕事件,牽涉的絕不會只是「一個縣議員被解職」或「一個不分立委能否就職」而已,而是從憲政架構、國體、法律和人權保障,都將產生無遠弗屆影響。
早在去年民眾黨欲提名具有中配身分的徐春鶯為不分區立委,關於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僅放棄大陸戶籍的「中國新住民」能否擔任公職問題,就搬上檯面。當時陸委會表示,徐春鶯「依法必須放棄國籍」,所謂「依法」,指的就是國籍法「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規定。但因為後來徐春鶯「婉辭」被提名,此案爭議也就暫時平歇。
但有趣的是,當時內政部的態度卻很曖昧不明。時任內政部長的林右昌只說「依照法律辦理」,但按照甚麼法律,卻沒有說清楚。因為在兩岸關係條例裡規定,「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並未以「國籍」為要件。雖然有「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的但書,但這個條文,仍成為包括史雪燕及幾位村里長,儘管具有中配身分但仍可參選、當選並就職的原因。
至於為何對中國新移民採「戶籍」制而非一般的「國籍制」,最直觀的理由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並非「兩國」關係,而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和「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因此依照國籍法要求史雪燕「放棄外國國籍」,就可能產生違憲的疑慮。不過,除了這個直觀的理由,更重要的,是要求中國新移民放棄國籍,實務上根本不可行。
因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如果要申請退出中國國籍,必須符合「外國人近親屬」、「定居在外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換句話說,要退出中國國籍,必須經過中國官方批准,而且必須符合三要件之一。但中國並未把台灣當成「外國」,當然也不會把「取得台灣國籍」當成「正當理由」。因此在實務上,中國新移民根本不可能「退出中國國籍」。
如此一來,就意味史雪燕被解職的案例,宣告「所有中國新移民」,在台灣都不可能有參選的權利,而且現行法律並沒有任何其他「但書」供他們選擇。根據統計,台灣光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陸配,就有30萬人以上,一次剝奪30萬人的參政權,影響怎能說不大?
而接下來的問題,可能更加棘手。對於內政部的解職,史雪燕即將展開行政救濟程序。也就是說,這個案子將會進入到各級行政法院審理。由於行政法院對法律的見解相對保守,確實存在行政法院判決內政部決定不合法的可能;但另外兩個可能,一是各級行政法院都認同內政部見解;二是最高行政法院終止裁判,將此案聲請釋憲。甚至於也不能排除,國民黨立院黨團跳過行政救濟程序,為史雪燕聲請釋憲。這也就意味,未來有極高的可能,此案最後的裁定,都將由大法官來決生死。
雖然目前大法官人事案、憲法訴訟法的修法仍在進行中,未來憲法法庭如何組成、判決和釋憲程序是否有變化,都還存在變數,但從過去諸如不黨黨產條例、年金改革、國會擴權等憲法判決和釋憲案來看,憲法法庭存在判決「內政部決定合憲」的可能性不小。而如此一來,就將會把爭議從法律、憲法和人權保障層次,上升到另一個層面。
大法官釋憲,效力等同憲法。如前所述,目前憲法增修條文對兩岸的定位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和「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並未將對岸視為「國家」,這也是關於「台灣獨立與否」的一道紅線。但如果大法官的判決或解釋,是認定兩岸是「兩國」關係,那就將取代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設下的紅線,兩岸不再是「特殊國與國關係」,而是「國與國關係」了。這樣的宣告,會造成何等影響,當然更難預料。
總結來看,內政部決定將史雪燕解職,並不聰明。等於為了解決李貞秀的問題,挖了一個更大的坑給自己。更進一步看,如果大法官竟然判定史雪燕被解職不合法,民進黨要如何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