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治芬/民進黨中常委
我國土地徵收制度自101年起正式邁入市價徵收新紀元,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提及協議價購是強制徵收的先行程序,有關市價的認定方式就成為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簡稱地主)於協議價購階段爭執的點。而站在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立場,在公用事業或政府推動公共設施及重大建設欲用地取得時,以現行法令的精神鼓勵協議價購,並把強制徵收視為最後最不得已的手段。
時至今日,市價徵收機制雖已走了十二年餘,然筆者近期觀察中科二期擴建用地取得協議價購過程,深深體會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務員、開發公司、估價師儼然成為低價強奪豪取老百姓土地的共犯結構,手法之低劣令人瞠目結舌。
茲就「立場要對等」、「價格要透明」、「角色要超然」、「程序要正義」、「態度要柔軟」五個面向評析現行協議價購制度執行面問題與盲點,冀望執政當局能夠省思當前徵收制度是否再優化。
立場要對等
於協議價購階段,主管機關內政部將其定位為需用土地人與地主間買賣的私權行為結構,應等同於一般土地交易關係,是建立在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自由意志的互動過程。但事實卻非如此,通常都是地主被動告知名下不動產,已被納入特定「事業計畫」範圍,再經由「都市計畫」無情的變更使用分區,緊接著「用地計畫」開始以半強迫手段,要求依照需用土地人所量身訂做的遊戲規則,進行「非實質」、所謂「形式」的協議價購程序。
以中科二期園區擴廠這個案子來說,中科管理局編列預算委託民間開發公司代辦用地取得程序,由開發公司找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協議價購與強制徵收地價,以及地上物補償數額,又為強化估價師所估算的價格,再委託在地估價師公會協審估價報告書,最後交由一個地方政府沒有法律授權而成立的價格審查委員會審議。需用土地人特別設計此價格決定機制,當遇到外界對價格有所質疑或挑戰時,就可大言不慚表示這是經過相當嚴謹的審議過程、不容挑戰,亦即強押地主被迫接受需用土地人所提的價格。
然而如此不對等的做法,不管價格合不合理,實在很難讓地主信服,儘管地主自行委託估價師查估,但仍然無法撼動需用土地人所提出的價格。
倘如主管機關所說,協議價購屬於私權之買賣行為,那是否應由雙方共同決定估價單位,或各自委託估價,以最終形成之估價結果進行協商之依據。而非現行需地機關操作模式,僅由需用土地人單面決定價格,地主方毫無說話之餘地,如此不對等的機制,根本無法落實協議價購之精神。
價格要透明
現行需用土地人在協議價購會議當下,所提供的價格資訊實在非常片段、零碎,只提供簡單的簡報和會議資料說明,地主完全看不到完整的估價報告書,因此,更罔論好好檢視價格的合理性與否。中科二期擴建案地主經由正式意見陳述機會行文索取時,千呼萬喚經過三個月的時間,需地機關才提供所謂隱匿個資後製作相當粗糙的報告書節錄本。
然而看到報告書內容才驚然發現,估價師將事業所需之用地全區做為勘估標的,匯集成一本估價報告書,並未逐一針對個別地主所有土地之立地條件個別分析,且有關於影響勘估標的價格因素之質化分析,大篇幅制式化的從網路、法令複製貼上,價格推演過程亦未清楚交代,更誇張的是比較標的的選取,竟是拿臨路條件極不相當的買賣實例,做為比較價格計算基礎,這對被動要被政府強制剝奪財產權的地主情何以堪?
除了「立場要對等」、「價格要透明」,還有「角色要超然」、「程序要正義」、「態度要柔軟」下篇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