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威全/淡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新任勞動部長上任,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做球,重申公務人員有權組工會。此議題涉及公務員的勞動人權,也與正喧騰的勞動部文官自裁案有關,如同全金聯所說的,公務員職場缺乏工會組織介入的空間,職場罷凌少了節制,不當管理的憾事只會一再演出。工運團體們更主張修好《職業安全衛生法》,讓公務員適用此法,作為處理公部門罷凌的機制。
新部長洪申翰接球,面對組工會一事,他說「可以理解有此呼聲,但公務人員是否開放組工會,並非勞動部權責,不便表達立場。」面對《職業安全衛生法》與罷凌議題,他說「公務人員法規跟權責在考試院,如果考試院要做相關的討論,勞動部也可以一起參與」,意思是公務員的職安「不是勞動部的事」。新部長的說法法律上有爭議,而且比前任部長更倒退。
不把公務員當勞工,是因為現行實務上將公僕與勞工分屬兩個體系,以公家單位約聘人員為例,用來規範權利義務的《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歸考試院管,就不歸勞動部管。這種分類是雇主、管理者的視角,是狹隘的科層體制視野,認為兩套體系井水不犯河水,也因為膺服這種形式主義,銓敘部主張約聘人員受《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範,與《勞基法》是不一樣的法律體系,所以約聘人員不適用《勞基法》。其實勞動法規與公務人員法規可以相輔相成,而不是相互排斥,考試院的看法凌駕了約聘僱人員這類勞工的團結權。
就法律規定而言,公務員也是勞動部的職責。依照《勞動部組織法》第二條,勞動部掌理事項包括勞動政策規劃、勞動關係制度之規劃及勞動關係事務之處理,並沒有說勞動部只負責保勞保的「狹義勞工」與雇主的勞動關係,也沒有說公部門裡的勞工就不歸勞動部管;且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所謂勞工是「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並沒有說公務員非勞工,只是公部門沒被列為適用事業而已。
依法理,公部門工作者與政府的關係既是公法上的關係也存在私法上的雇傭關係,就勞動權益而言,這兩者不互相排斥。例如民間醫院與健保局的關係也是公法上的契約關係,醫院的醫師護士依公法契約執業,因此就不得組織工會嗎?沒這回事。公法上的關係本應與《勞基法》規定相輔相成,現在反而被顛倒解釋,成為把最低勞動標準壓得更低的藉口。
因此新任部長說公務人員是否開放組工會並非勞動部權責,在法理上有誤,也違反了《勞動部組織法》。
在談公務員職場霸凌問題時,新任部長的講法也錯誤,說「公務員的職安不是勞動部的事」,同樣法理有誤、違反該部的組織法。除此之外,新部長談公務人員組工會一事,更是政策上的倒退。
不管是公務人員組工會或是公部門罷凌議題,工運人士孫窮理日前一針見血地點出了洪申翰的問題:
「2017年2月,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出現一個『支持公務人員可合法組織工會』的提案。這時,勞動部也剛好碰上新部長林美珠上任。為了回應這個提案,一個多月後,勞動部邀集了各部會、相關團體和學者,召開研商會議,提出修《公務人員協會法》、修《工會法》、另立新法和維持現行法制,具體改善工作條件等四個可能的方向。」
孫窮理認為起碼2017年時勞動部沒有說公務人員組工會只是考試院的事,只能考試院發動討論、勞動部參與,而現任部長顯然「把2017年開啟的改革的門關上了」。他也批評,這次勞動部的霸凌事件,爆發在公務體系內,現在勞動部要修好《職安法》,卻不給公務人員用。
洪申翰訪視罷凌事件的原點,用心可感;但提出的辦法,例如公布手機、EMAIL讓下屬可以直接舉報,是優秀的公關卻是外行的作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者團結權」背道而馳。把職場安全建立在部長的英明上,如果有部會的部長本身就是罷凌者或性騷擾者呢?以後是不是該由行政院長公布個人手機給全體公務員了?建立受雇者維權機制,還是得回到勞動者的團結權,當各國公務人員都可以組工會了,台灣仍禁止,說不過去;《職業安全衛生法》更得納入公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