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核一起跟蹤騷擾案被害人聲請的保護令,書記官突槌未遮隱聲請書上的被害女住址,就把繕本寄給跟蹤男,所幸跟蹤男未循線上門騷擾聲請人或滋事,反倒透過管道提醒北院,讓法官尷尬至極,趕緊開庭命其繳回聲請書繕本。事發後,北院已告誡本案書記官,同時制定類似案件標準作業程序,維護聲請人安全。
《跟蹤騷擾防制法》從202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規定民眾若遭他人施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致感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就可跟警察機關報案;警察調查後如認確有跟蹤騷擾的犯罪嫌疑,可依職權或是依被害人請求,書面告誡嫌疑人勿跟騷;若嫌疑人經告誡2年內再犯,被害人或警察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菱傳媒》掌握,台北市一名女子不滿長期被一名男性友人騷擾,憤而前往警局報案;警員受理後啟動調查,認定男子行為已達跟騷程度,決定施以告誡,要求他不准再犯。但男子輕忽警方告誡令效力,屢次違反規定,讓女方不堪其擾,拒絕隱忍,日前向北院聲請核發跟騷保護令。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9條規定,法院收受聲請書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還應儘速將聲請書繕本送達給相對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因此北院收案後,隨即請書記官把女方的聲請書繕本寄給男方,請他針對女方主張的事項進行說明,以利法官審酌有無核發保護令的必要。
依照規定,法院寄給男方的聲請狀繕本,必須遮隱足以辨識女方身分的資料,包括照片、影像、聲音、聯絡方式、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住居所、親屬姓名與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身分的資料,但本案書記官竟突槌,在未遮隱女方住家地址的情況下,直接把聲請書繕本寄給男方。
據了解,書記官會突槌的主因,在於女方請求事項中,包含希望法院禁止男方在她住家附近出沒,書記官因此誤認聲請書繕本上應詳細記載女方住家詳細地址,才能讓男方知道哪些地方被列為禁區,以利答辯,才未經思索寄出「全都露」版本。
幸好男方不是恐怖情人,收到繕本後未前往女方住家尋仇,也未對她做出任何過激的不利舉措,反而透過管道向北院反映繕本記載女方住址不妥,若是其他跟騷案件嫌疑人獲悉被害人住址,會做出什麼行動?是否會暴怒算帳?均無人能預測,被害人恐陷於高度險境中。
負責保護被害人的北院反被嫌疑人上了一課,出糗翻車,承審法官接獲通報,研判事態嚴重,趕緊開庭傳喚男子到庭說明,當庭命其繳回繕本,並於訊問後判定全案不符合跟騷保護令的要件,日前駁回聲請。
據悉,書記官知道突槌後壓力極大,憂心女方遭到傷害,好在男方還算理性自制,未做出不可挽回的錯誤行為,讓損害得以降到最小。
北院為此開會檢討,考量《跟騷法》才上路不到3年,案件量不多,多數司法人員都還在摸索保護令的核發形式,不能全怪書記官誤判,因此決議給予書記官告誡,並制定標準作業流程,要求同仁後日後辦理《跟騷法》案件,均不得揭露被害人的任何個資,以維人身安全。
法界人士呼籲,《跟騷法》屬於新法,執法人員對於如何進行實務操作仍屬陌生,即便有子法《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但面對如何隱匿個資的模糊地帶,主管機關內政部與司法院仍應開會討論,共商出一個讓司法與警察人員都能遵循的標準,避免莫衷一是,日後再爆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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