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在當前面對北京如此嚴重壓力下,檢察機關首長自然會重視涉及國家安全各項案件偵辦工作;因此上周有兩項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親自參與,針對國家安全議題所召開集會,值得讀者朋友關注。
首先是在10月23日下午,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召開「偵辦國安案件檢警聯席精進會議」,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出席指導外,多位中央與宜蘭地方檢警首長亦都親自與會。
邢泰釗檢察總長針對檢警雙方配合國防總政治作戰局以及憲兵指揮部,發揮治安體系團隊精神與整體戰力,順利破獲多項涉及國家安全與洩密案件予以嘉勉,並在會中致贈禮品獎勵有功人員。對於邢泰釗檢察總長,重視基層檢警與治安體系共同合作維護國家安全,臺灣鄉親應予肯定。
但在24日針對當前臺灣社會發生多起共諜案與洩密案,由最高檢察署與經濟刑法學會所共同舉辦「國家安全與機密保護」學術與實務交流研討會,在議程結構與邀約出席名單上,就確實存在思慮欠缺完整,規劃作業不夠周延情事,值得吾人質疑與檢討。
依據媒體報導顯示,在此項交流研討會中,多位法學界專家學者以及檢察體系官員,對於當前司法實務提出嚴肅檢討與批判,並且引述多個涉及諜報作業吸收諜員、洩漏機密與策動叛變等真實案例,將矛頭指向法院審理結果量刑過輕,法官認定多項起訴案件未曾產生嚴重危害,在無意之中反而應和中共策略運用。
更有法學教授援引國外法學最新發展理念,將治罪要件從意圖危害本國政府利益,擴大到意圖增加他國政府利益,並主張應考慮意圖幫助境外敵對勢力,增列至治罪要件。同時對於法院審理時,應當如何認定相關事證是否為國家機密,那些過程應被視為洩密要件,認為我國司法實務對此仍有研究改善空間。
此外亦有學界人士援引他國規範,針對檢察官偵辦國家安全案件,倡議應制定完整辦案指引,設計偵辦過程中機密資訊保護措施,避免因司法調查導致洩密而侵害國家安全;並強調在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時,辯護律師應經過國家安全查核過程才能受理案件。
但若檢視前述法學界學者專家與檢察體系實際司法官員所表達意見,其實就會發現此等研討會在邀約出席名單,居然未曾出現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相關召委與政黨高層,在研討過程各項涉及法條修訂意見,會後究竟要如何推動落實?
其實所有相關法制修訂與調整,顯然都必須透過立法院立法作業程序加以實現;既然提出如此多建言,為何最應當到場聽取此等意見,以便據以後續推動修訂法條作業關鍵要角,居然在媒體報導中,完全未見立法體系立法委員現身參與研討,就此來說,豈非議程規劃與邀約出席貴賓最嚴重盲點?
此外另個更嚴重盲點,其實就是議程設計上並未邀請觀點不同法官出席表達立場,最後讓此場研討會變成論述傾向並不完全公允之發表會,說實在話在司法審理過程中,檢審雙方與當事者辯護律師各有其法定職能,透過訴訟攻防法庭辯論,希望能夠彰顯勿枉勿縱司法正義。
由於審理法官面對案件有其基本職責,更存在與檢察體系官員並不相同立場,因此要能夠讓各方更周延更全面地理解,涉及國家安全與洩露機密案件,整個司法調查與審理過程,檢審雙方究竟如何善盡其法定職能,履行其職務責任與法條義務,特別是將矛頭指向審理法官,具體指責國家安全與洩密案件量刑過輕時,確實應該讓審理法官獲邀出席表達其觀點與立場。
說實在話,當前臺灣社會對於司法界普遍觀感不佳,不過只是針對恐龍法官判決結果難以被社會接受,更對於檢察體系辦案時與媒體掛勾,不斷刻意洩漏多項偵案時所發現資訊,透過操弄報導構建有利於檢察體系辦案社會氛圍極度反感。更遑論選擇性辦案,缺乏證據就先押人取供,此外還厭惡檢察體系刻意包庇政治人物,將證據確鑿案件,透過簽結過程壓下不辦。
由於臺灣社會在政治板塊上極度分裂對立嚴重,再加上涉及國家安全與洩露機密案件,往往都讓人聯想到打擊政治異己與存心順勢操作選戰,因此若要讓臺灣社會接受檢察體系與治安機關,在偵辦案件過程中確實能夠依據證據與秉持法條,未曾選擇性辦案,讓政治人物動輒指責辦A不辦B,顯然在司法偵辦案件過程中,不能產生任何瑕疵,確實是極度重要。否則就會如政界經常所強調,若無程序正義,就無實質正義,變成難以被社會認可與接受。
吾人必須理解,若是法官審理在判決時確實荒唐離譜,檢察體系或是當事者自然就會提起上訴,藉由正當司法救濟途徑,希望獲得公平審理待遇。針對涉及國家安全與洩密案件,若是社會普遍認定法官判決過輕,自然就會讓立法委員感受民意壓力,開始重視並透過立法作業,修訂相關法條。
學界專家學者與檢察體系唱和,指責審理法官量刑過輕,看起來是有點找錯對象;假若是個案,就應當透過正當途徑提出上訴,假若是普遍現象,就應當透過調整與修訂法條來解決問題。
其實在臺灣社會最嚴重洩密漏洞與國安威脅,就是匿名國安高層對外放話,不論是軍備研發抑或是兩岸情勢,總是會有匿名國安高層向媒體透露內幕,釋放政治風向球,甚至是專門向外籍媒體放話,然後再透過出口轉內銷過程,進行政治操作發動宣傳攻勢。
若仔細審視此等匿名放話內容,許多都是具備高度敏感性機密資訊,但是檢察機關與司法單位對此總是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假若對於偵辦涉及國家安全與洩密案件是如此選擇性辦案,怎有可能有效防杜洩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