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一間醫美診所的蔡姓醫師2017年向一名病患預先收取4萬9040元醫療費用,包括6次腋下與小腿雷射除毛療程,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違反《醫療法》第22條的「擅立收費項目」等規定,2019年開罰5萬元。蔡醫師質疑裁罰違反契約自由、法律明確性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8日對此做成「113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宣告合憲。
北市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指蔡醫師於2017年10月14日向其收取4萬9040元,作為6次腋下、小腿雷射除毛療程(定價打95折)的醫療費用。衛生局2019年3月19日派員至現場查察,攜回除毛病歷影本、門診費用收據及項目價目表等資料,認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1月4日、2018年2月10日、2018年5月5日、2018年9月24日及2019年1月18日,該民眾自費診療4萬9040元。
衛生局人員還發現現場除毛價目表載明,腋下單次治療專案價格4000元、平價6次專案療程1萬5000元;小腿單次治療專案價格8000元、平價6次專案療程3萬6600元,可認該診所「預約治療」,向病患預先收取1筆醫療費,用分次完成療程的方式進行診療服務,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擅立名目收費」規定,2019年6月3日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裁罰5萬元。
蔡醫師不服,興訟抗罰,一、二審分遭台北地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蔡醫師不服,聲請釋憲,主張相關規定與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過度侵害人民工作權。
蔡醫師表示,本案所適用的《醫療法》及相關法規範,並未明文禁止醫療機構針對已核定收費標準的收費項目,預先收取診療費用,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縱使禁止預收醫療費,然而,這些醫療項目已經主管機關核定,不能僅因收費方式不同,就得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相關法規過度限制醫師的執行職業自由及契約自由,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衛生福利部則主張,醫療機構是否得以多次治療「療程」為名目,預先向病患收取多次的醫療費用,屬地方主管機關所核定範圍,避免醫療機構以自身商業利益包裝「套裝」、「療程」等行銷策略。醫療機構倘認須多次治療,而需於首次醫療行為時預先收費,僅需通過「醫事審議委員會」決議,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即得合法收取療程費用。
憲法法庭28日指出,合併觀察《醫療法》第21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條文所稱「醫療費用之標準」及「收費項目」,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本法第22條第2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21條規定核定之費用。」亦未牴觸比例原則。相關規定未違反職業自由及契約自由,均合憲。
憲法法庭說明,醫師與病患者間通常具有高度的資訊不對等特性,不具醫療專業知識背景者,難以知曉各類醫療行為及費用是否合理,故醫療機構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後,才能預收多次同一醫療措施的費用,以保護最低限度的人民健康權,有助減少資訊落差,避免負擔不合理醫療費用,30日評議後判定相關規定均未違憲。
本案主筆大法官為張瓊文,判決共有3項主文,經15名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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