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估計京華城容積弊案不法所得約111億餘元,日前向台北地院聲請刑事扣押京華城基地獲准,標下該土地的鼎越開發(威京集團孫公司)不服,提起抗告,經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認原裁定有誤,23日裁定撤銷,發回北院更裁。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京華城案興建中的辦公大樓雖經台北市政府核准容積獎勵率20%,但本件扣押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的要件,北院裁定未詳予說明,尚有違誤。
高院指出,縱依檢察官聲請意旨認本案犯罪嫌疑人、即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與副市長彭振聲有為京華城公司實行圖利違法行為,但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資格,鼎越公司為何會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北院裁定未妥適說明理由及依據,也有違誤。
高院最後認定鼎越提起抗告有理由,23日撤銷北院的扣押裁定,發回更裁。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張惠立、陪席法官廖怡貞、受命法官戴嘉清。
北檢指出,柯文哲、彭振聲、威京集團(京華城母公司)主席沈慶京等被告共同違法圖利行為,讓京華城獲有基準容積率560%的兩成奬勵、也就是額外拿到112%容積率的不法利益,屬犯罪所得應予沒收,經估算不法利益達111億7023萬6000元。
北檢前向北院聲請扣押鼎越開發所有坐落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即京華城土地,以利保全日後追徵,原獲北院裁定准予扣押,4日由地政關完成註記,在解除扣押前,該土地禁止做成交易、買賣、移轉等任何異動處分。未料高院23日撤銷原裁定,於北院做成更裁前,該土地「重獲自由」,保一線生機,鼎越可任意處分。
台北市政府目前仍未對京華城做成禁止或限制興建的行政處分,任其持續大興土木,但京華城多蓋一層樓,就面臨多送一物件給檢察官扣押的風險;但如果京華城暫緩興建,又會面臨龐大的利息壓力與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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