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大掌櫃李文宗確定羈押禁見 朱亞虎交保夢碎還押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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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左)的羈押禁見裁定被撤銷。中央社

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左)的羈押禁見裁定被撤銷。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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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00:0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代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處理京華城改建容積案,涉用7人頭捐贈210萬元政治獻金給民眾黨,由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羈押禁見)的大掌櫃李文宗操盤金流,朱、李二人分被台北地院依違背職務行、收賄罪裁定羈押禁見,案經抗告,高等法院9日裁定李文宗確定羈押禁見,另撤銷發回朱亞虎的羈押裁定,惟北院更裁後,仍維持羈押禁見。

高院指出,朱亞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的「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惟北檢聲押時,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朱亞虎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要件。

高院表示,北院未審酌檢察官的聲押理由不備就遽為裁定,朱亞虎提起抗告有理,故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高院的撤銷裁定9日送達北院,輪值的強制處分庭法官晚間11時開庭,並於10日零時更裁,依舊維持羈押禁見,把朱亞虎交給北檢還押台北看守所。

李文宗部分,高院認為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證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順利進行。

高院指出,李文宗確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北院裁定其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故評決李文宗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再抗告。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林柏泓、陪席法官羅郁婷、受命法官葉乃瑋。

上稿時間:10/9  20:10

更新時間:10/10  00:02(新增更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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