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吟芳/綜合報導)2022年1月釋憲新制上路,原來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改為憲法法庭,舊制的「釋字」解釋文編號永遠停留在最後一號「釋字813」,新制施行後迄今已做出47件憲判。回顧近年重大釋憲案,包括同婚、通姦除罪、強制道歉、強制工作、年改與黨產條例等,均具有劃時代意義,眾所矚目的死刑釋憲案20日下午終於揭曉,但相較過往幾號重大解釋,這次大法官並未如外界預期,做出大破大立的宣示。
舊制時期最受關注的莫過於同婚釋憲案,全案起於2013年間,男同志祁家威與男伴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不成,打行政訴訟也敗訴,案件確定後他與台北市政府共同提出釋憲,大法官於2017年針對此案開庭辯論,同年5月24日公布釋字748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章不許同性結婚的規定,侵害同志婚姻自由及受《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宣告該條文違憲,並定2年內修法。748號解釋的公布,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賦予同性婚姻憲法保障的國家。
在刑事政策部分,近年影響最深遠的則是偵查中羈押閱卷權釋憲案。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因涉及雙子星弊案,不滿遭聲押時律師不能閱卷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在2016年4月做出釋字第737號解釋,認為基於正當法律程序,應以適當方式讓嫌疑人和律師可在偵查羈押審查程序,獲知檢方的聲押理由與相關證據資訊,以利行使訴訟防禦權。
不過,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法官仍可限制或禁止。受此新制影響,許多偵查中案件的偵辦機密屢發生外洩情形,例如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先前被爆出的「1500」偵查內容,就是在檢方聲押柯文哲的過程中外洩,但北檢至今查無洩密者與洩密管道。
在保障人權部分,2017年公布的釋字755、756號解釋肯定受刑人享有基本人權與秘密通訊自由,一旦在監所遭遇不當管教不僅可以申訴,也可向法院提起救濟,打破長期以來監所與受刑人間固有的特別權力關係,開拓受刑人權利保障新貌。
2020年5月,勇於衝撞的大法官繼同婚釋憲後再度挑戰舊有思維,公布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兩條法令,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平等權保障,即刻失效,未來婚姻外遇行為不再以《刑法》處罰,回歸民事法律。
此外,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在2016年7月三讀通過後,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進行不當取得財產的調查、返還、追徵事項,引發國民黨不滿,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大法官會議在2020年8月28日做出釋字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全部合憲。
2022年1月憲法訴訟法新制上路後,釋憲方式全面司法化,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開庭模式審理案件,結果以裁判方式呈現,審理範圍也從法令違憲審查擴大到法院終局裁判,終結了長達73年的「釋字」時代,開啟「憲判」新紀元。
2022年2月25日,憲法法庭做出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針對名嘴陳敏鳳與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等4人,因民事爭訟案件被法院判決須在網路或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一事,認定強制媒體道歉恐侵害新聞自由,要求人民公開道歉則侵害言論及思想自由,判決《民法》195條「強制道歉處分」違憲。
判決認為,《民法》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所謂的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的情形,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的意旨。
隔年3月24日,憲法法庭針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關於有責配偶可否訴請裁判離婚一案,做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考量人民法感情及婚姻有社會功能等理由,判決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不過大法官也認為,一味限制有責配偶在出軌等重大事由發生後,不分時間長短一律不准訴請離婚,過於苛刻,跟婚姻自由意旨不符,要求相關機關必須在2年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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