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負責審理柯文哲聲押的台北地院羈押庭,2日認定京華城弊案雖有問題,但時任市長的柯文哲不具專業,沒有「明知違法圖利」的主觀犯意,以「犯罪嫌疑不重大」諭知柯文哲無保請回。台北地檢署提起抗告,二審高等法院改認為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案」,4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北院5日早上9點半開庭。
高院指出,依時任台北市副市長的彭振聲(羈押禁見,已提抗告)、威京集團子公司「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時任都發局總工程司邵琇珮等同案被告證述,佐以朱亞虎與替京華城奔走多時的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羈押禁見)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亞虎受僱於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羈押禁見)的目的、沈慶京行賄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柯文哲是否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
高院認為,一審北院未針對檢察官所提出的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評議後認定「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4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同案被告彭振聲提起抗告,高院發現抗告狀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已通知其補正,將待補正此項程序合法要件後,另行裁定。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魏俊明、受命法官鍾雅蘭。
北院更裁庭由法官呂政燁審理,已聯繫上檢辯雙方,定5日早上9:30在第15法庭開庭。先處理程序事項,例如本件檢方抗告後的卷證資料,已較原審為多,針對此部分的卷證資料如何呈現等。待程序事項處理完畢後,會接著開聲押庭。
北檢聲押指出,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收賄罪」。但北院負責審理的羈押庭法官朱家毅,則整理出本案的兩個爭點。第一是2021年9月9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的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第二是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的臺北市政府以「110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的都市計畫所外加20%的容獎、2022年10月18日都市發展局所核發的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柯文哲主觀上是否明知違法而仍為指示?
朱家毅說明,羈押的先決要件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指的是「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京華城20%的容獎,客觀上確有違法情形,監察院曾提案糾正,認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朱家毅認為本案關鍵在於,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的方式圖利京華城?或柯是否明知20%的容獎屬違法?
柯文哲主張,自己並非都委會的與會人員,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亦無相關專業,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多數決的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的副市長彭振聲(羈押禁見)意見。
朱家毅採信柯文哲說法,指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的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未達「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程度,故尚不能認柯文哲對於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的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也不能認定柯主觀上「明知」20%的容獎違法。
綜上,朱家毅判定,北檢聲押柯文哲所主張的「犯罪嫌疑重大」要件,釋明尚有不足,2日諭知他「無保請回」。
北檢不服,2日立即訊問邵琇珮,取得其重要證述,3日再赴台北看守所就訊羈押禁見的彭振聲、沈慶京。彭振聲為求交保,全盤托出,檢方再度取得其供述證據,另清查相關簽呈、文件與帳簿,補強柯文哲明知京華城弊案有問題的資料,提起抗告。
高院3日收到抗告案,合議庭漏夜審理,認定北院裁定有誤,4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彭振聲的抗告狀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按指印,已通知補正程序後另行裁定。
同案被告應曉薇助理兼威京集團子公司兆欣顧問的前都發局副總工程司吳順民,不服遭到羈押禁見,4日提起抗告;沈慶京的律師則表示抗告狀即將完成,將於5日前提出抗告;應曉薇尚未提起抗告。
出版時間:17:38
更新時間:22:15(新增北院更裁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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