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犯嫌不重大、未明知違法 柯文哲無保請回兩要件跳脫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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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18: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懷疑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涉賄指示副市長彭振聲(羈押禁見)護航京華城容積案,8月31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承審的台北地院法官朱家毅9月2日罕見以柯「犯罪嫌疑不重大」、「沒有明知違法」2要件,諭知無保請回,讓北檢跳腳,許多基層檢察官也紛紛質疑裁定理由跳脫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羈押除要符合本刑5年以上重罪、犯罪嫌疑重大,還要有勾串、滅證、逃亡之虞等要件。柯文哲涉犯本刑10年以上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及5年以上的圖利罪,已符合重罪羈押要件;朱家毅也直言,京華城外加20%的容積獎勵,不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公益性、對價性。

朱家毅認證京華城案確實有違法之虞,卻罕見以「犯罪嫌疑不重大」,諭知柯文哲無保請回,恐非現行司法實務常態。

過去多數羈押庭法官考量偵查處於浮動狀態,通常會尊重檢察官對於「犯罪嫌疑重大」的認定,也就是除非檢方聲押有明顯瑕疵,譬如:槍砲案件沒有槍枝或子彈的鑑定報告、毒品案件未檢驗毒品成分等一望即知的證據疏漏,否則多數法官不會逕予認定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並以此要件駁回。

即便法官心裡暗自認為,檢察官聲押的證據暫時無法構成羈押事由,仍會換套說法,改以沒有羈押「必要性」駁回,讓檢察官繼續進行其他的偵查動作,避免偵結前發生縱放後遺症。因此對於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法官原則上較少越俎代庖,以利偵查權發現真實。

朱家毅的作法形同實質審理柯文哲的犯罪事實,進行嫌疑重大的判斷,並據此駁回檢察官聲請。而法院公開宣示柯文哲的犯罪嫌疑不重大,也等同表明依檢察官手上的證據,成罪機率低,頗有「毋庸再查」的意涵,模糊法官與檢察官之間的分際。

朱家毅另一個諭知無保請回的憑據,是採信柯文哲的說法,指他不具專業,才會相信都市計畫委員會的決議,而非「明知」20%的容積獎勵違法,仍指示通過。但此見解未必符合目前《貪污治罪條例》審理實務,更可能成為民選首長日後指示下屬圖利廠商的保護傘。

事實上,幾乎所有涉貪的公務員都會主張不知自己的行為觸法,透過選舉取得權力、不具專業的民選首長或民意代表更是如此,常抗辯就算觸法、但未達「明知違法」要件,意圖為自己解套,但絕大多數都不被法官採信,最後仍遭判刑。

原因在於實務推定公務員對本身職位應負何種權利與義務,須有清楚的認知,若感到模糊,應尋求上級或政風機關的意見,而非逕行處置或決行,自陷觸法風險之中。因此主張沒有「明知違法」而脫免罪刑的被告,實務上成功的案例不多。

舉例來說,新竹一名清潔隊員因同情一名拾荒婦,把一些載回來的回收物放在她家門口,結果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他雖喊冤不具法律專業、不知道這樣違法,仍被新竹地院判刑10月、緩刑2年,可見得要以沒有「明知違背法令」進行無罪答辯,難度有多高。

京華城容積案的各個階段,柯文哲從收到陳情、專簽交辦,到便當會、指示彭振聲擔任專案小組PM、蓋章決行等重要時間點,都留下身影,顯示他在本案並非單純機械性的蓋章角色,而是已知悉京華城欲提高容積率,做成相關指示。況且,本案利益高達上百億元,非日常業務性質,柯文哲身為市長,又有廉政平台可諮詢,更被賦予嚴格檢視案件有無違法的義務。

朱家毅採信柯文哲辯詞,指柯並非都委會的與會人員,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才會信賴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的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的彭振聲意見,因此不能就此認定柯文哲主觀上「明知」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或20%的違法容積獎勵,仍下達指示。

朱對於「明知違法」的定義,不只與實務見解有所差距,在聲押期間就實質認定柯有沒有「明知違法」的犯意,也稍嫌過度超越羈押庭的框架,縱然法官依法享有獨立審判的空間,但司法也該兼具安定與穩定性,而非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才能讓人民得以預測。

柯文哲該不該羈押,白綠藍各有立場,是非對錯不是司法系統外的人得以判斷,在民主法治的台灣自應尊重法官的心證形成空間。但朱家毅若要採用特殊見解,就有必要強化其論理結構,先挑戰目前穩定實務見解有何盲點,再以本身的專業提出服眾的觀點,方能穩固定紛止爭的司法權威。

北檢將提起抗告,二審高等法院究竟會採目前的實務見解,撤銷發回北院更裁,或認定朱家毅的見解更符合現今潮流,而變更審判典範,改以朱的見解做為未來類似案件的基礎,不只影響柯文哲的案件走向,更是個別公務員、乃至於行政機關未來貪污罪的紅線,事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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