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吟芳/綜合報導)國民黨籍屏東縣議長周典論涉以500萬元助郭台銘總統連署案,屏東地院今(27日)下午一審宣判,合議庭認定周典論與其他被告共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判周典論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500萬元,褫奪公權6年。
一審判決認定,屏東縣議會議長周典論明知郭台銘、賴佩霞參選第16屆總統、副總統,且經公告為被連署人,為求郭台銘、賴佩霞能達到連署門檻,分別於112年9月1日、同年月18日各交付150萬元、350萬元,共計500萬元給屏東縣潮州鎮長周品全,並告知周品全以「老鼠會方式」拉人、1票500元。周品全接獲指示後,隨即囑託並交款給鎮長司機陳亮源,陳亮源再囑託黃孝義等人,分別交付各200元賄賂給黃姓、趙姓等4名連署人,使其等為郭台銘、賴佩霞連署。
全案審理期間,雖周典論否認犯行,辯稱所交付款項是要推動連署的人事與行政費用,但法院認為周典論有告知周品全須負責至少1萬份連署書,且向周品全、陳亮源表示可以老鼠會方式拉人,以及舉例明示10份連署書交付5000元等,可見周典論確有明確指示周品全可以不擇手段用金錢換取連署書。
此外法官也認為,周品全後來將款項轉交給陳亮源,再由陳亮源向黃孝義收取60份連署書後,交付3萬元予黃孝義,不僅黃孝義等人因連署而取得報酬,更交付金錢給其他連署的選民,可見周典論交付的款項實以老鼠會方式層層發放到選民手上。
再者,當時郭台銘、賴佩霞尚無造勢需求,但周典論仍交付高達500萬元現金給周品全等人運用,可見這500萬元並非單純用以支付連署人事、行政費用,而是用來交付選民換取連署書的賄賂。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周典論位居地方民意代表之首,竟無視法律禁令,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之公正性,戕害民主政治健全發展,交付選民賄賂達500萬元,考量最終募到的連署書不多,以及周典論偵審中始終否認犯行的態度,判處他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500萬元,褫奪公權6年。可再上訴。
更多新聞:
一張圖表/檢辯三度攻防成功關押鄭文燦 法院是否裁定續押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