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貪污遭起訴!檢方求重刑12年 住處暗櫃搜出678萬不明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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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27日起訴鄭文燦等11人,檢方建請重判鄭文燦有期徒刑12年。林啟弘攝

桃檢27日起訴鄭文燦等11人,檢方建請重判鄭文燦有期徒刑12年。林啟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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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16:00

(菱傳媒/綜合報導)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嫌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中收賄500萬,桃園地檢署今(27日)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鄭文燦等11人,由於鄭文燦否認犯行,且賄款金額高達500萬,檢方建請重判有期徒刑12年。此外,檢方在鄭住處搜出678萬餘元,另案偵辦財產來源不明罪。

全案緣起桃園市政府先前推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規劃將工五工業區東側的農業區一帶近50公頃土地進行都市計畫區段徵收,有地主群因農地未被劃分進重劃區內,自行組成重劃會,向桃園市府申請自辦重劃,並透過楊姓成員向時任桃園市長鄭文燦行賄500萬元。鄭文燦雖然11個月後又將500萬元退回,仍涉嫌收賄罪,桃園地檢署上月發動偵辦行動,接著向法院聲押鄭文燦,前兩次法官都裁定讓鄭文燦以500萬、1200萬元交保,直到7月11日第3度開羈押庭,法官裁定收押禁見2個月。

鄭文燦羈押至今約47天,還未滿2個月,桃檢火速偵結起訴,今起訴鄭文燦在內11人。檢方指出,本案經訊問131人次、搜索40處後,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鄭文燦住處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的保冷袋,裡面裝有現鈔678萬5000元,涉嫌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將另行偵辦。

起訴書指出,台塑企業總管理處前總經理楊兆麟、台塑企業總管理處前執行副總經理侯水文、林口工五重劃區建廠管理委員會前主任委員廖俊松合資成立「鴻展公司」,並於2016年間取得「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約63.05%所有權人的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

起訴書表示,為藉「自辦市地重劃」取得能變賣獲利的「抵費地」,得先讓此處「農業區」土地的使用分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用地,才能與華亞科技園區相連擴大開發;「抵費地」面積約1.78公頃,若開發完成,可獲利益約新台幣24億2190萬元。廖俊松等人為此找上時任市長的鄭文燦,希望由桃市府協助土地變更,剛好當時台灣美光晶圓科技公司有意在此工業區設廠,可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亞洲.矽谷推動方案」結合,楊兆麟等人即以符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由請鄭文燦幫忙。

起訴書指出,鄭文燦在2016年12月13日起多次在桃市府召集會議,並指示桃園市經濟發展局向行政院爭取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再由桃園市都市發展局辦理個案變更,但因美光公司在2017年6月間確定無設廠需求,侯水文、楊兆麟因此與鄭文燦餐敘請託此土地變更開發案,席間並表示「不會失禮」。鄭文燦因此在2017年9月7日在桃市府召開「林口工五工業區擴大變更案會議」,並找廖俊松等人出席發表意見,即便有公務員提醒此案有疑義,但鄭文燦仍依廖俊松等人的訴求完成裁示。

根據起訴書,楊兆麟等人確定鄭文燦有協助後,指派廖俊松等人在106年9月14日晚間到鄭文燦官邸,涉將裝有新台幣500萬元現金的黑色手提袋當著鄭文燦面前放置在會客室茶桌下,並以手勢比「5」,鄭文燦則以台語回覆「知、知、知」。鄭文燦收賄後即在2017年10月3日簽核決行發文,經發局因此發函向行政院提報申請此件土地變更開發案准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等,鄭文燦則在數日後以電話向廖俊松告知「國發會我講好了」等語。鄭後來發現廖俊松電話被監聽,因此在2018年間此案後續的土地開發市府會議上轉變支持態度,並透過廖俊松的兒子告知廖俊松被監聽,並涉於2018年5月21日至廖俊松的兒子住處親取政治獻金600萬元。

檢方調查,後續因此案延宕,侯水文要求廖俊松了解鄭文燦涉拿錢不辦事的原因,廖俊松因此指派兒子探詢進度,鄭文燦因擔心東窗事發、決意還款,因此在2018年8月13日將廖俊松的兒子約到市長官邸,返還賄款500萬元及政治獻金600萬元。鄭文燦在偵查時辯稱黑色手提袋是被「丟包」在官邸,不知袋內裝有500萬元現金,但廖俊松指稱當時交付的現金是每10萬元為1紮、以銀行九分紙鈔帶捆綁,再以牛皮紙袋包裝後放入手提袋,但鄭文燦返還時,錢是以橡皮筋綑綁後直接放在手提袋內。

檢方認為整袋錢重達5.53公斤且綑綁方式改變,依此研判鄭文燦知道袋中是現金。而廖俊松、侯水文等人在案發後均被收押禁見、無法串證,但對鄭文燦案情卻說法一致,且鴻展公司帳冊也記載此500萬元支付款項為「佣金」,另有相關監察譯文可佐證,因此認定鄭文燦犯行。

檢方表示,鄭文燦始終矢口否認犯行,鄭在收賄一年後,因得知行賄的廖俊松等人遭司法監聽,不得不返還賄款,竟以此一再狡辯推卸,亳無悔意;且鄭文燦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咸,惡性甚重,考量此案犯罪所得鉅額賄款高達500萬元,建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出版時間:1357

更新時間:1600新增起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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