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猥褻女法官、女書記官 士院男法官蔡明宏判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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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等罪判士林地院法官蔡明宏2年2月刑。吳政峰攝

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等罪判士林地院法官蔡明宏2年2月刑。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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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10:4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士林地院男法官蔡明宏(停職中)被控猥褻同院女法官與女書記官,經士林地檢署依涉犯強制猥褻等罪起訴,移轉管轄至台北地院審理,合議庭21日判蔡應執行2年2月刑;蔡批評判決背離事實,將提上訴爭清白。

蔡明宏被控於2022年11月載一位新進女法官到陽明山,在車上揉捏她的後頸、肩膀、大腿內側根部,並隔褲碰觸私密處。女法官隱忍不發,直到2023年間,有法官在法官論壇上爆料此事,她才提告。

士檢偵辦本案時,發現除了女法官,蔡明宏2007年擔任士院行政庭長時,也曾載一名女書記官上陽明山,涉在車內襲胸、強吻、吮乳,並把頭埋在她的雙腿之間,稱「再5分鐘就好」

士檢認定蔡明宏涉犯強制猥褻等罪,2023年底提起公訴。蔡明宏主張士院審理不公,聲請移轉管轄獲准,改由北院審理。北院21日判決,蔡明宏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強制猥褻罪,處刑1年6月(女書記官部分);又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女法官部分),應執行2年2月刑。

北院指出,蔡明宏2007年11月7日假借職務上權力對女書記官強制猥褻,有當事人證述、多位證人證詞、差勤資料、手機通聯、手機畫面照片、辭呈、萬芳醫院病歷、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2022年11月15日對女法官強制猥褻,有被害人的證述、多位證人證詞、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紀錄、身心科就診、心理諮商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

北院審酌蔡明宏身為法官,本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且其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應知悉性侵害事件對於被害人衝擊極大,不僅身心受創嚴重,亦將造成被害人無法抹滅的痛苦記憶,竟不知潔身自愛,為滿足一己私慾,不尊重女書記官、女法官的性自主決定權。

北院批評,蔡明宏於案件爆發後,均稱2名被害人因「工作表現」或「同事相處」等問題,而有誣陷他的動機,衡量其犯後否認犯罪、未與兩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等犯後態度,以及其他各項量刑事由等,2罪分別量處1年6月、1年刑,並定應執行2年2月刑,可上訴。

蔡明宏回應,他絕無任何猥褻行為,本案審理過程所呈現的證據,已足證他並無對2人等有何不法行為,法院卻置之不理,予以忽略,且對於明顯與證據矛盾、存在重大瑕疵的指訴,法院卻未質疑與審查,率予採信。由判決結果可見,法院未充分斟酌對他的有利事證,採認2人片面且與客觀證據不符的指控,導致判決背離事實、顯失公平,他深感不服,堅決提出上訴,力爭清白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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