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判刑7年4月 北檢提4大理由上訴批王郁文「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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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判刑7年4月,高與台北地檢署雙雙提起上訴。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判刑7年4月,高與台北地檢署雙雙提起上訴。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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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 18:2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一審判刑後停職)涉詐領助理費,一審被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4月,「水母」王郁文等4名助理則分獲緩刑或無罪。高虹安19日聲明已提起上訴,台北地檢署同日也表明已於16日上訴,並指王郁文無悔意,建請法官不宜宣告緩刑。

北檢起訴認定高虹安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一審北院則改認定多數申報的加班費非屬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的行為,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無不法意圖,最後僅計算溢領部分的犯罪行為,不法所得降為11萬餘元。北檢不服,臚列4大理由提起上訴。

北檢首先主張,一審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的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其次,「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的必要;第三,高虹安自始即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真意,卻仍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第四,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的主觀犯意(即認知僅「代領」、「幫忙領」)等情,一審此部分認事用法有誤。

北檢指出,一審量處高虹安的刑度7年4月及認定的犯罪所得11萬6514元,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刑度有違罪刑相當原則,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沒收。

不認罪的公關主任王郁文,在一審判決獲得緩刑後,仍不斷質疑法官判決,北檢上訴批評她自始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顯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

而針對認罪的時任高的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辦公室主任陳奐宇、法務主任陳昱愷等三人,北檢上訴強調,3人如果審理中仍坦承客觀事實,建請法院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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