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威全專欄/憲法法庭連續劇 以「薄冰原則」規範反質詢,國會擴權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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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10:10

施威全/淡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憲法法庭上律師李荃和拿「麟洋配是『中國人的驕傲』」當素材,質疑什麼是反質詢,這話題在媒體上很吸睛,在法理辯論上卻譁眾取寵,英語稱之為cheap shot(嘴賤),台語稱之為嘴秋。什麼是反質詢,什麼不是反質詢,應該是在上個月憲法法庭「準備程序」就揭過的話題,沒想到律師們在8月的「言辭辯論」還上演連續劇。

立委黃國昌7月15日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補充答辯書」談反質詢,說明很清楚:「『不得反質詢』並未一概禁止被質詢人向質詢委員提出任何問題,例如…被質詢人不理解質詢內容特定用語之意義,而提問請求質詢委員作必要之說明…並非屬於前揭定義之 『反質詢 』適用範圍 。」反質詢不是禁止行政官員向立委提出問題,官員想釐清立委的提問,當然可以發問,反質詢規範的目的是落實行政官員的答詢義務。黃國昌在7月15日已解釋的事項,李荃和在8月6日還拿來問,作為行政院的訴訟代理人,要不就是不用功,要不就是假裝沒看到,另一位訴訟代理人賴秉詳也犯同樣錯誤。

憲法法庭的「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兩次都激辯反質詢,這部連續劇裡夾帶了個英國法概念「薄冰原則」,這概念的大意是:在結冰水面上滑冰的人不能期待政府在每個危險點都標上危險警告,在薄冰上滑行就要預見危險;明明知道可能觸及法律紅線的人,不能狡辯說法律沒把犯行寫清楚所以不算犯法。黃國昌提出的答辯書裡就寫著「許宗力大法官則引用英國法官Lord Morris所提出的『薄冰原則』,主張『以法律只要指出薄冰區所在,讓受規範者得以預見行為有受處罰的風險為已足,而不以確信其行為之可罰為必要。』」黃國昌主張,民進黨政府各機關的律師們一直糾纏反質詢的定義不明確是沒意義的,因為「法律是否明確」不能簡化為「法律語意的內容是否明確」,按照立法院運作與各議會運作現實,以及新修正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什麼是反質詢已經夠清楚了,訂法律的人不可能列舉所有反質詢的樣態,否則就會陷入不斷追究「到底這個是不是反質詢,那個是不是反質詢」,要不要寫入法條的糾結循環。

可惜對黃國昌援引薄冰原則的立論,民進黨政府機關的訴訟代理人沒有正面回應,例如李荃和在口頭說明時仍是跳針式地的說「反質詢…構成明確性的欠缺」。

薄冰原則當然不是萬靈丹,有其缺陷,可惜民進黨政府機關的律師們沒掌握。單看Lord Morris的判例,薄冰原則很容易違背「高度確定性」(maximum certainty),有論者就指出,薄冰兩字是錯誤的比喻,因為薄冰是自然界中立客觀存在的現象,薄冰有危險,這是一講就懂的常識;而刑法上的薄冰區是人為界定的,人民未必懂,當(法律上的)薄冰定義含混時,就現制了人民(在法律上)滑冰的自由。

但談薄冰理論不能單看Lord Morris的判例,「薄冰」兩字出自他的手筆,而將其理論化的是法學教授阿什沃斯 (Andrew Ashworth),他與法學教授霍德(Jeremy Horder)仔細辯證了薄冰原則的適用性與問題所在,他們擔心薄冰原則在法官手中擴張了既定犯罪的定義,甚至創造了新的罪名。阿什沃斯與霍德小心翼翼地找出適用薄冰的案例類型,其結論傾向於,薄冰原則最適合用來對付那些「故意挑釁法律邊緣的人」。這概念若放在反質詢,卓榮泰反問徐巧芯以釐清問題,當然不是反質詢;而蘇貞昌風格的詰問,反質詢嫌疑大。

談論薄冰原則還須回到這名詞創立的背景,這是英國普通法體系下法官造法的產物,是在成文法已明訂罪行的基礎上,法官自己擴張了犯罪的定義。而今天台灣憲法法庭上的辯論,談的是立法院已經白紙黑字寫就的規定。英國法官不是人民選出來的立法代表,在薄冰原則下,都仍有擴張解釋罪行的權力,職司立法的立法院三讀訂出的法律,為何不能將反質詢入罪?行政院的訴訟代理人認為「反質詢…構成明確性的欠缺」所以違憲,這推論太跳躍,若依其邏輯,英國法官,以及偶會援用薄冰原則的歐洲人權法庭,不只違憲簡直是造反了。

在野黨把反質詢入罪,成為覺青們指控「國會擴權」的罪證之一,所謂「國會擴權」,如果是立法院多了權力,讓行政單位綁手綁腳,國家機器進行內部鬥爭,官員就算因為反質詢被罰,無損於人民權益。覺青們反對國會擴權,是捍衛官員、為行政權護航,只有自甘被奴役的人才怕官員不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