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萬名代理教師有福了!憲法法庭宣告敘薪可累計執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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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示113年憲判字第7號。翻攝畫面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示113年憲判字第7號。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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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16:5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代理教師張凱翔2017年在新北市中和高中服務時,要求敘薪應累計之前的教學年資,被學校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等規定駁回。張凱翔質疑相關規定違反平等權等憲法精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9日對此做成「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告相關規定與函釋部分違憲,全國2.5萬名代理教師可望因此受惠。

經教育部統計,截至2021年止,全國共有2萬5737名代理教師,這些具合格教師證的老師,因學校鮮少開出正式教師職缺,而必須以一年一聘的方式任教,這個學年結束後,下學年可能要另尋他校服務,不得不在各個學校間流浪。更有爭議的是,各縣市礙於經費緣故,僅台北市、金門縣、新竹縣與國立學校可累計職前年資敘薪,令其他縣市代理教師陷入不平等情境。

張凱翔2017年於中和高中擔任代理教師,要求校方與新北市教育局辦理提敘時,應採計他之前在國立華僑高中、新北市立石碇高中的兩年代理教師年資,改敘為22級275薪點,被駁回後,張凱翔提起行政訴訟,惟也失利,2019年聲請釋憲。

張凱翔主張,相關規定對於代理教師提敘是否可累計執教年資,一國多制,違反平等權、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再授權禁止原則。

憲法法庭9日指出,教育部2014年8月18日修正發布的「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以及新北市政府2011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的「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第1項:「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均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的授權規定。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2017年8月25日新北教人字第1061675268號函訂定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備註3前段:「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以及教育部與新北市政府的相關函釋,規定高中以下學校於敘薪時,得不採計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已違反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說明,違憲的相關規定及函釋,應自本判決宣示起1年時,失其效力,相關機關應於1年內完成修法。張凱翔則可於判決送達30日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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