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考量檢察官案件繁重,用打詐經費聘任檢察官助理協助辦案,但此舉並非長久之計,司法院為此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把檢察官助理法制化,未來如台北地檢署之類的第一類地檢,最多可增加88名檢助,期能提高檢察官的辦案效率。
司法院8日召開第211次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增訂修正相關條文及員額表,多元化法官助理進用管道,使員額運用保有適當彈性,減輕法官工作負擔。另因應地檢署日益繁重的業務,為襄助檢察官處理內部性事務,增置檢察官助理一職。修正案將儘速函送立法院審議。
《法院組織法》新增第66條之5規定,地檢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業務內容是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等事務。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可計入律師執業年資。檢察官助理的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司法院說明,地檢署檢察官負責辦理偵查犯罪、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提起上訴等工作,為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的監督、減輕檢察官工作負荷,有設助理必要,故明文規定設置檢助及其業務範圍、資格,視為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的偵查輔助人力,為內部性事務的襄助。另因檢助的工作與律師所執行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故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依照修正後的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員額表,年案量超過8萬件以上的第一類地檢署,檢助名額從44人到88人不等;4萬件以上未滿8萬件的第二類地檢署,可增聘22名到44名檢助;2萬件到4萬件的第三類地檢署,可配置11到22名檢助;1萬件到2萬件的第四類地檢署,檢助名額為5到11人;5000件到1萬件的第五類地檢署,可聘2到5名檢助;未滿5000件的第六類地檢,配屬1到2名檢助。
而原本就有配屬助理的法官,本次修法也擴增法助的來源管道,從「聘用」擴大為「聘用」與「約用」均可,使法助進用管道多元化,運用保有適當彈性,減輕法官工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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