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涉浮報助理薪水及加班費被依貪污罪判刑。高虹安上訴後的訴訟策略,究竟是要繼續維持無罪答辯,或是改口承認犯行,是她必須面對的關鍵選擇。
法界分析,高虹安如果在意自己的政治前途,二審後持續否認犯罪,若獲判無罪,她還可繼續參選;反之,高虹安若在意身陷囹圄,憂心人生可能在監獄中度過數年,那麼認罪會是她的另一個選項。
當新竹市長任期還未過半的高虹安,因擔任立委期間涉浮報助理薪水及加班費,利用溢領的公款成立「公積金」,用以購買雙眼皮貼、衛生棉等私人用品及支應辦公室花費,被台北地院認定觸犯《貪污治罪條例》,26日重判7年4月,同日解職,成為史上首位「非典型貪污」詐領國會助理費成罪的公職人員。高第一時間已經表示要上訴,二三審將讓高虹安面臨人生與政治前途的重大抉擇。
民意代表以往詐領助理費的典型手法,多是利用沒有實際從事助理職務的親朋好友當人頭,向公家領款。但高虹安的「公積金」模式,屬於非典型的貪污行為,檢察機關鮮少遇到,法院也幾乎找無雷同判決。正因為如此,高虹安力拚無罪,從頭否認到底,盼能獲得法官垂憐,但終究事與願違,26日仍被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訴訟策略以拖待變 盼延長任期
東勝法律事務所所長王銘裕分析說,高虹安辦公室主任陳奐宇(緩刑3年)、行政主任黃惠玟(緩刑5年)、法務主任陳昱愷(未溢領獲判無罪)等三名同案被告都認罪,僅公關主任王郁文(緩刑5年)否認犯罪;從外觀來說,高虹安本已不易脫身,再加上又堅持無罪答辯,沒有繳回犯罪所得,壓縮了減刑空間,被重判7年4月並沒有逾越比例原則。
王銘裕表示,高虹安案手法雖然罕見,但確有可能扣住犯罪構成要件,本質與其他詐領助理費的行為相同,都是利用職務詐領公款,北院認定高虹安貪污成罪,並不令人意外。而高虹安上訴後的訴訟策略,究竟是要繼續維持無罪答辯,或是改口承認犯行,是她必須面對的關鍵選擇。
王銘裕解釋說,從高虹安過去的訴訟防禦手法可知,她有意「以拖待變」,拉長官司審理期間。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的特殊性,在於涉案的縣市首長只要一審有罪,就得強制停職,案件審理期程拖得越久,市長任期就越長。顯見對高虹安而言,延續政治生命是訴訟策略考量的重要一環。
上訴後是否認罪 應考量坐牢風險
而今一審有罪,案件上到二審後,高虹安不能再一廂情願只考量政治前途,而須把是否坐牢納入審酌因子。
王銘裕認為,如果一審獲判緩刑的3名共犯不上訴,很可能只有高虹安一人上訴,假設一審3名共犯全部有罪確定的情形下,二審法官要改判高無罪,將出現「主嫌無罪、幫助有罪」的邏輯衝突。
王銘裕說明,高虹安如果在意自己的政治前途,二審很可能持續否認犯罪,力拚無罪,案件勢必打到三審,不花個2、3年不會結束,屆時她的市長任期已滿,若三審再獲判無罪,她還可繼續參選,不影響出任公職的資格。
反之,高虹安若在意身陷囹圄,憂心人生可能在監獄中度過數年,那麼認罪會是她的另一個選項,雖然《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偵查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才能減輕其刑,但實務上不少法官會擴大到審理期間自白還錢,也可減輕其刑;只要法官再動用《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條款二度減刑,高虹安想獲得緩刑,也非毫無機會。
倘若高虹安選擇認罪,拿到緩刑,仍屬有罪之身,除須依《貪污治罪條例》褫奪公權,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也就是說,高一旦踏上認罪這條路,政治生涯就正式宣告終結。
詐領金額縮水 檢方應會上訴
曾任法官的律師張道周表示,北院法官對於檢方起訴認定的犯罪所得,已做出相當程度的限縮,也就是只計算薪酬、加班費的實領與浮報之間的差額。這部分的「低薪高報」,實務上或可論貪污,也可能只構成偽造文書罪,因此高虹安的上訴意旨,可能會從「沒有犯意」或「大水庫理論」切入。
張指出,高虹安可從貪污無罪角度出發,抗辯浮報助理費的款項全部用於公務,藉以論證本身並無詐領公款的主觀犯意;而若公積金確有部分款項流向支應私人物品,高須主張「大水庫理論」,透過舉證曾自掏腰包挹注公積金,或是先用公積金墊付,後有還款,藉此說服二審自己絕非貪污。
也擔任法官的律師張耀宇則研判,檢察官起訴犯罪所得46萬餘元,法官卻只認定溢領差額的部分11萬餘元,但高虹安自始沒有要給助理那麼多錢的真意,卻向立法院領好領滿,實際上已經構成詐領犯意。判決結果雖可接受,但刑度僅高於地板7年刑度4個月,且理由仍有補強空間,檢察官應會上訴。
張耀宇認為,高虹安如果一開始就學前台北市議員秦儷舫,在偵查期間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或有機會取得緩刑,但她堅持跟前北市議員童仲彥一樣做無罪答辯,未來到了二審,未必能獲得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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