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無法上路! 大法官緊急處分出爐「暫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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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大法官今天作出緊急處分,要求暫停適用新條文。資料照片/吳政峰攝

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大法官今天作出緊急處分,要求暫停適用新條文。資料照片/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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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16:05

(菱傳媒/台北報導)引發軒然大波的國會職權修法三讀通過,總統賴清德公告後,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本人以及監察院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本月10日召開準備程序聽取聲請人及指定的相關機關意見後,19日下午作出緊急處分,針對國會調查權、調查委員會、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部分以及《刑法》新增的藐視國會罪等多數部分,裁定暫時停止適用,亦即國會職權修法的新法條,都暫時不能施行上路。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一度提出覆議但遭立法院否決,總統府隨後在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正式生效。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同時聲請暫時處分,暫時停止適用上開法律規定。

憲法法庭收到聲請案後,為調查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其範圍,本月10日下午公開行準備程序,通知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到庭陳述意見並為必要之調查,斟酌聲請意旨及指定相關機關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內容,憲法法庭今(19日)就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做出裁定。

裁定內容指出,有關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亦即總統赴國會國情報告採即問即答、立法院可組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調查特定案件部分;以及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亦即國會調查權範圍、調查委員會權力與藐視國會罪等部分,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