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桃園市長鄭文燦7年前在職時,涉收賄500萬元指示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一處自辦市地重劃案,11日被桃園地院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裁定羈押禁見。鄭文燦不服,提起抗告,辯稱沒看到家裡有裝著該筆500萬元款項的袋子,事後發現已歸還,絕非收賄。但高等法院認為他的辯詞不合常理,仍有勾串之虞,12日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高院指出,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他涉犯罪嫌重大。該罪是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審酌重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串證之可能,且鄭文燦尚有於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高院審酌鄭文燦的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相關公務員或因與鄭文燦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說詞的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桃院考量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鄭文燦提起抗告,否認知悉台塑顧問廖俊松前往其官邸,有留下一只裝有500萬元現金的手提袋,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的利益,怎可能只有500萬元的賄賂。
但高院認為,500萬元現金的重量、體積非小,鄭文燦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之理?且由鄭文燦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竟遲至6、7個月後才親自歸還廖俊松的兒子,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反應更啟人疑竇。
依廖俊松證述,500萬元可能僅是土地變更計畫完成的「前金」;而檢察官認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鄭於此過程中,以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則鄭文燦抗告指稱廖俊松之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對該土地計畫的態度相同,無行賄必要等詞,亦無可採。
至於鄭文燦指檢察官未釋明勾串之的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其此部分抗告之詞,高院認無可採信。
綜上,高院判定鄭文燦抗告無理由,12日駁回,不得再抗告,全案確定。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遲中慧、陪席法官顧正德、受命法官黎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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