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無法如期宣判 大法官分身乏術宣布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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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無法如期宣判死刑釋憲案。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無法如期宣判死刑釋憲案。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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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18:0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死刑存廢一直是高度爭議的問題,大法官決定扛起「一錘定音」的責任,4月23日針對死刑的是否合憲召開言詞辯論,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應於言辯後3個月、也就是7月22日前宣判,惟因中途殺出程咬金「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大法官疲於奔命,導致死刑釋憲無法如期宣判,憲法法庭書記廳12日宣布延後宣判。

目前監所共關押37名死囚待執行,這37人全部聲請死刑釋憲,歷任大法官對於這種高度爭議性的議題,多擱置不審,但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扛起責任,拍板受理,並於4月23日言辯,依法應於7月22日前宣判。

惟現有待審案件繁雜,中途又殺出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大法官焦頭爛額,趕不及在期限內宣判死刑合憲與否,決議延後宣判,12日由書記廳公布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經辯論終結,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後段規定,延長宣示判決之期間。宣示判決日期另行公告。

對於死刑的議題,大法官主要想了解死刑存廢是否與文化差異有關?死刑與嚇阻效果間的關聯性有無相關研究可供參考?社會防衛論將死刑犯視為社會敵人,而認對敵人可判處死刑,是否合理?對極端罪行者(如納粹戰犯)是否亦不得適用死刑?從民主共和國中每位國民具平等地位之的觀點,如何理解死刑與國家間之關係?憲法法庭如何處理多數民意與民主憲政秩序存有差異、多數民意與菁英論述對立的爭議?

死刑存廢爭議有無司法自制的適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涉及死刑論辯的相關判決曾有不同結論,其邏輯思維及意見為何?韓國憲法法院的死刑合憲判決,有別於南非憲法法院的死刑違憲判決,理由為何?廢除死刑後是否得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西歐國家引領的廢死思想與東亞國家歷史、社會價值系統有何扞格之處?判處死刑對被害人家屬之意義為何?

於極端殘忍殺人案件,且罪證確鑿無誤判可能的情況下,死刑是否合憲?相較於死刑制度,替代死刑之制度(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是否屬較符合人道、比例原則的處罰?如有替代死刑制度,贊成廢除死刑之民眾比例上升,關係機關未積極修法,是否屬於立法怠惰?釋字第194、263、476號等解釋曾宣告死刑合憲,因有何變遷而須宣告死刑違憲?等待死刑執行的狀態是否屬於酷刑?

依循價值相對主義,若憲法未對國家設定不得立法制定死刑時,應由民主程序及生活回應死刑是否存廢,如何推導出死刑當然違憲?大法官是否僅能依循民意而捨棄憲法價值?若以民意基礎重要為前提,為何欠缺民意基礎的法官能判處死刑?何認我國迄今尚未充分討論是否廢除死刑?是否因死刑存在即有誤判可能性而須廢除?廢除死刑是否忽視被害人人權並造成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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