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傳媒/綜合報導)前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涉貪遭桃園地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提抗告,桃園地院今(9)上午10點再開羈押庭,桃院仍裁定維持交保,但保金提高至1200萬元,而檢察官也再度當庭提抗告。桃園地院也說明具保理由。
桃園地方法院表示,就聲請意旨所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關於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桃院指出,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姓被告等人所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聲請人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桃院表示,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姓被告的供述或轉述外(含衍伸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及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桃園地方法院指出,檢方以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鄭文燦有逃亡之虞,此部分聲請意旨有據。
桃院表示,至於檢方認為鄭文燦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考量鄭文燦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超過1年半,是否仍在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鄭文燦所犯涉及對價關係的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事實,聲請意旨雖另以鄭文燦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但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是否有輔助人手涉入。
院方再指,檢察官並未釋明鄭文燦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的聲請理由,無從作為附隨的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對向犯即2名廖姓被告、侯姓被告及楊姓被告等人,除高齡90歲的楊姓被告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且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必要性,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桃院說,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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