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辛啓松/台南報導)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賄選案,上個月29日台南地院判處議長邱莉莉等10名被告無罪。台南地檢署認為,原判決對「邱莉莉與郭再欽在2022年10月1日討論議員郭清華有意爭取副議長職務,勢必籌備上億元」的監聽譯文沒有陳報法官核准、違反《通訊保障暨監察法》,但實際上檢方有陳報。另外,法官採信審理時被告、證人供詞,不採信被告在調查過程的具結證述內容,未以經驗或論理法則,採合理比較做取捨。南檢今(28日)提起上訴。
對於檢方提起上訴,議長邱莉莉說「尊重司法」,會再與律師討論;副議長林志展表示,尊重檢方的職權,一切尊重司法。
檢方指出,10名被告在檢調訊問、具結證述,及台南地院羈押庭與審理中的供述或交互詰問時的證述內容可知,被告等人位居要職、久經社會歷練,對於不利自己的問題多會避重就輕。各個被告是為求在議長選舉中勝選而結盟,彼此間並無仇隙或恩怨,自無構陷他人的動機及必要。
檢方認為,合議庭應把眾人的調詢、偵訊及審理時歷次筆錄內容整合、勾稽比對,以求慎斷彼此間供述內容的真實性,並於判決理由中說明採擇的標準及理由;原審不是不能逕以該審判中的證詞作為論證犯罪事實的依據,但仍應於判決中說明「認其證詞適合為待證事實的證明,先前於調查筆錄或偵查中的供述就不具前述較可信的特別情況,及證明犯罪事實存否的必要性」。
檢方也舉例被告等人在偵查中供述,或具結證述內容與原審所採認在審理中的部分供述內容,已產生重大歧異,也就是對基本事實陳述不一致情形。例如:市議員李鎮國等人就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的偵查時陳述與原審所採認的審理中陳述顯然不一致,合議庭沒有詳加審酌,逕自認定對被告等人有利部分,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背法令情形。
至於檢調要求法院重新認可編號35的監聽譯文是,2022年10月1日下午4時,邱莉莉與郭再欽討論議員郭清華有意爭取副議長職務,內容如下:邱「偉智(李偉智)現在來會跟人家點頭了啦,以前沒有,現在可能知道民進黨你不能沒有跟人家交際,他可能現在知道了,所以比較有禮數,清華(郭清華)是來這裡『我要、我要』,但是你怎麼要、你怎麼給、『不知道、不知道、不知道』。」
郭「郭清華要爭正的爭不到,就改副的,對不對…,他都說市長有答應他要讓他做,外面傳他吸很多。」邱「你說怎樣?」郭「不是真的啦,外面傳說吸很多…。」邱「真的?」郭「所以齁,他說什麼他花3000(萬),我看我們籌備上億的,幹,多了(臺語)上億的沒有,多了(臺語)3000(萬)的樣子。」邱「我先去跑攤一下…。」
郭再欽在法庭上辯稱,當時他跟邱莉莉在討論誰要爭副議長,閒聊誰會花3000萬元,他們講的話是影射某議員說他選舉花3000萬元,強調是閒聊,他是在笑說這是不可能的事情,他是用選舉的名義募款,與選舉無關。
發稿時間:1040
更新時間:1530(新增正副議長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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