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立院三讀 國家剝奪人民生命賠1200萬、侵害自由最高賠113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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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12:45

立院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林啟弘攝

(菱傳媒/台北報導)促轉會5月底任期屆滿,為完備配套修法,立法院院會今(17日)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定對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其中死亡或失蹤賠償1200萬元,侵害人身自由最高賠償1139萬元。

為讓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或家屬的權利回復有明確法源依據,行政院會今年1月中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今在立院三讀通過。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行政院為處理權利回復條例所定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應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由行政院遴選相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被害者或其家屬代表等13名董事,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3分之1,同一政黨比例不得逾總人數3分之1,基金來源自政府預算、促轉特種基金、國內外捐贈等收入。

三讀條文也明定,威權統治時期範圍,是指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國家不法行為是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認定的司法不法行為及行政不法行為,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或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或權利回復;若被害者死亡,得由家屬申請。

對於賠償範圍及金額,條文規定,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為1200萬元;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之裁判或處分,人身自由受侵害賠償金以每基數12至17萬元計算,上限為1139萬元。

在財產所有權的權利回復方面,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有政府機關以外之第三人不當取得,應命該第三人返還原財產;若原財產無前項情形,或已滅失致不能返還,以金錢賠償之,但違禁物不予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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