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5個立委就可決定官員成立「藐視國會」 法界憂違憲建議「解散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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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00: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民黨與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等國會擴權法案,17日送交院會表決,與民進黨團爆發肢體衝突; 21日藍白捲土重來,挾人數優勢二讀表決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案,未來5個立委就可以決定官員是否成立「藐視國會」,官員未來接受立委質詢,若拒絕提供機密資料、缺席或反質詢等也將挨罰。法界直言草案已違憲,民進黨若有破釜沉舟決心,可考慮解散國會,重新改選。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表示,該條修正案關於官員違反義務的行為定義,通篇違反法律明確性,舉例來說:何謂反質詢?隱匿資料?虛偽答復?藐視國會?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全靠立委本身認定,且只要5 名立委連署、經院會決議,就可裁罰2萬元到20萬元不等罰鍰,法理與操作上完全不可行。

吳景欽指出,官員對於公務上的資料有保密義務,但修正案卻賦予主席決定哪些案件可保密、哪些案件不得拒絕提供資料的權力,過度膨脹,侵害行政權。以國民黨立委徐巧芯近日爆發的台捷援烏爭議案為例,主席是否僅憑徐巧芯的「聽說有不法」,就可裁示官員必須公開外交機密文件,曝光我國與他國往來的細節?

立法院21日院會,藍白挾人數優勢二讀表決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案。林啟弘攝

吳景欽強調,官員因反質詢或拒絕提供機密資料而挨罰後,修正案雖賦予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的抗罰救濟機制,但此舉形同把司法權拉進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爭議,讓應客觀中立的司法官捲入政爭,非常不妥。

吳直言,修正案的設計草率粗製,有高度違憲爭議,即便未來三讀通過,持不同意見的立委也可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審查,惟時值6位大法官將於10月底任滿8年卸任,近期應不敢受理高度爭議案件,為避免違憲狀態持續存在,他建議民進黨抱持破釜沉舟的決心,直接解散國會。

他說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立委3分之1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委2分之1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簡言之,民進黨立委可主動提倒閣案,再由閣揆卓榮泰解散國會。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洪偉勝的觀點也和吳景欽類似,認為整個修正案除缺乏法律明確性,另也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立法與行政之間應是監督制衡,且各自代表民意基礎,並不是傳統的「上對下」關係,官員不應基於謹守公務員的相關法規,就受到立委處罰。

民進黨立委頭上綁著「民主已死」白頭巾,怒轟民主已死、國會沈淪。林啟弘攝

洪說明,官員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而拒絕交付或透露機敏文件內容,屬於依法行政,但修正案卻讓立委有權要求官員洩密,否則開罰,使官員陷入衝突與違法的險境中,非常危險;此外,行政機關本有核定密件的權限,立委調閱若被拒,可向法院聲請公開,由法官定奪,實無須透過修法膨脹權力,引發違憲爭議。

洪偉勝舉例,外國間諜若欲刺探我國機密,未來只要請託立委命令行政機關提供機敏文件即可,無須親自動手,台灣形同門戶洞開,毫不設防,國家安全堪慮。

洪強調,未來只要5個立委就可以決定行政官員是否成立「藐視國會」,但從法律理論來說,這種「認定事實」的手段,必須符合經驗法則,依照充足證據、客觀脈絡、社會通念、邏輯判斷,豈可用投票表決,修正案完全無法通過檢驗;而官員不服挨罰,興訟抗罰,法院究竟要尊重立法院的認定,還是要介入實質審查?這些都是非常嚴肅的課題。

洪直言,修正案已違反法律明確性、權力分立原則,一旦未來三讀通過施行,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也就是113位立委中只要有29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就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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