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專法未納入「木馬條款」 羅秉成曝2原因不強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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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9日通過打詐新4法,行政院長陳建仁(左二)與副院長鄭文燦(右二)、政務委員羅秉成(左一)出席記者會。林啟弘攝

行政院會9日通過打詐新4法,行政院長陳建仁(左二)與副院長鄭文燦(右二)、政務委員羅秉成(左一)出席記者會。林啟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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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6:00

(菱傳媒/台北報導)行政院今(9日)通過打詐新4法,《菱傳媒》獨家披露,竟閹割最重要的「木馬」條款,等同架空最關鍵的科技偵查利器。對此,行政院政委羅秉成說明,在研擬階段曾討論過設備端的通信監察,也就是俗稱的「小木馬」進行監控,但現階段技術開發須仰賴國外,且還有技術擔保與第三方驗證問題,需要法律節制與控制,「在法律跟技術條件不成熟情況下,不能強推」。

行政院院會今討論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法務部分別擬具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併稱「打詐新4法」。

本刊今獨家披露,「科偵法」的「植入木馬程式」條款,主管機關法務部原仿照德國《刑事訴訟法》立法例,讓辦案人員可在經過法官裁定許可的情況下,透過社交工程的網路釣魚或其他手法,把驗證後的「官方病毒」偷偷植入嫌犯的手機內,藉以獲取其通訊資料與對話等內容。

但行政院壓縮在3個月內就擬制出的打詐專法,已自我閹割木馬條款,形同棄守城池,向立委輸誠示好。自宮後的科偵法,只剩下使用M化車、GPS、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的授權規定,至多蒐集嫌犯的位置,而最重要的數位通聯資料,因無木馬條款的合法授權,辦案人員將不得使用程式蒐集,否則有觸法問題,偵查手段再度落後犯罪集團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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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羅秉成今在打詐新4法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回應表示,在整個修法研擬階段,確實有討論到要不要引入設備端的通訊監察,也就是俗稱的木馬。現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是用電話監聽,但現在歹徒大概很少用電話,都是用通訊軟體,不適用於該法,沒有法律授權,法官也開不出監聽票,因此就有所謂的「小木馬」,也就是在技術可行的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法官授權取票後,可以在對象的手機或手持裝置植入木馬。

羅秉成說,「小木馬」是指通訊內容,M化警車、網路流量紀錄、GPS等都只涉及足跡、行為模式等,不涉及內容,「小木馬」會涉及內容,現在是做電話監聽,如果有「小木馬」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可能可以聽得到如Line打電話,可以有法律授權及技術做得到,但現在沒辦法。

羅秉成表示,「大木馬」是指不只通話,是設備端的通訊監察,「小木馬」是限縮很小的範圍,「大木馬」不止Line,還會把裝置所以資訊都看得到。「大木馬」風險太高,所以法務部在研修過程中,曾經提議用「小木馬」,但認為在這階段還不成熟,有兩個原因。

羅指出,第一,在技術開發上多少還是仰賴國外,自行開發需要一點時間。第二,重點是技術擔保跟第三方驗證,如何讓國人相信授權給政府部門,不會被大用特用、濫用?這一定要有法律上的節制跟控制。而第三方驗證是國際上最常使用的控制方法,但第三方要具有獨立性,國內目前沒有適合的部門,可能的話,可能的話應該是未來的「個資保護委員會」,因是獨立機關,可基於保護民眾隱私跟個資安全,扮演第三方驗證獨立機關。

羅秉成表示,在國內目前法律跟技術條件不成熟情況下,不能強推這個工具。但他坦言沒有設備端的通信監察,在查緝詐騙上力道會有不足,仍要尋求共識,在技術面與法律面大家能接受情況下再來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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