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泊志/宜蘭報導)宜蘭縣南方澳大橋於2019年10月1日上午9時30分無預警崩塌,造成6名外籍漁工死亡,多人受傷,檢方追查後,起訴包商等人,宜蘭地院今(8日)宣判,依過失致死罪,判承包商林群峰1年6個月,工地主人吳阿乾、分包工地主任邊曉耕及監造陳國雄等3人,各判2年,至於台灣港務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工程柯經理方碩堂、黃維力無罪,可上訴。已高齡81歲的邊姓工地主任聽判後則大喊無辜、不公平,認為只是「代罪羔羊」。
南方澳大橋於2019年10月1日上午9時許無預警斷裂坍塌,造成6名外籍漁工死亡,另有12人輕重傷。檢方認為包商未按圖施工、監造單位沒有確實監造、負責管理的台灣港務公司蘇澳港營運處疏於檢測與管理維護。全案於2022年8月偵結,檢方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嫌,起訴前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經理方碩堂及黃維力,南方澳跨港大橋承包商立永營造負責人林群峰與工地主任吳阿乾、吊索端錨系統協力廠商九鼎預力公司副總經理兼現場負責人邊曉耕、亞新工程顧問公司監造負責人陳國雄等人。
林群峰是承攬南方澳大橋工程立永公司負責人;吳阿乾為立永公司現場工地主任;陳國雄為監造單位亞新公司派駐現場監造人員;邊曉耕為分包主橋吊索端錨系統工程九鼎公司現場工地負責人。
合議庭認為,林群峰、吳阿乾、邊曉耕本應注意依照施工說明書及核定工程圖樣施工、陳國雄本應注意監督營造業者按圖施工,卻疏未注意,未依照施工說明書及核定工程圖樣,在吊索端錨系統上、下錨碇構造的錨頭處,裝設一與錨頭固定密接、長度最少為120公分錨碇套筒,並在其末端外部包覆一類似喇叭狀防水罩元件,實際僅於吊索外部,被覆無法與錨頭密接且會滑動紅色高密度聚乙烯套管,再於大梁橋面板上方之套管外部,裝設一白色方型金屬材質箱體,而白色金屬箱體與套管、橋面板之接合縫隙處,僅以樹脂類填縫膠充填,導致下錨碇機構防水效能不佳。
合議庭認為,林群峰、吳阿乾、邊曉耕等人,均應負按圖承造責任,卻未按圖施作,陳國雄為監造人員未確實監督,加上案發前政府機關欠缺針對特殊性橋梁定期檢測規範,未能及時改善修復南方澳大橋吊索端錨系統情況相互作用累積,導致端錨系統於使用20餘年後產生嚴重銹蝕而失效,進而發生此事故,造成6人死亡。
林群峰、吳阿乾、陳國雄、邊曉耕等4人犯後否認犯行,並未賠償6名被害人家屬,依過失致死罪,判承包商林群峰應執行1年6個月、工地主任吳阿乾、協力廠商監工地主任邊曉耕、監造廠商陳國雄各2年。
至於遭檢方起訴的蘇澳港營運處前工程科經理方碩堂及黃維力兩人,合議庭認為,南方澳大橋並非《公路法》及公路相關規範定義的公路,且依當時台灣港務公司制定的作業要點,並無應辦理特殊性橋梁檢測的規定,方、黃兩人並無辦理南方澳大橋至少2年1次定期檢測之作為義務。
方、黃二人權限及執掌,難以期待其等得以自行或建請上級訂定有關結構安全之計畫。依既有規範所為巡查、過往橋梁檢測報告,均未發現吊索端錨系統異狀,亦無此部分維護建議,難認兩人得預見鋼絞線、錨頭嚴重銹蝕,需及時改善修復,難認方、黃2人應負過失致死罪責,均為無罪諭知。全案可上訴。
81歲的分包協力廠商邊曉耕今天拄拐杖獨自出庭聽判,聽到判決結果,他相當無奈表示只是「代罪羔羊」。他強調,他非九鼎公司的負責人,只是副總經理,該公司於1994年7月就已宣告破產倒閉,因該公司是因欠地方稅才沒有完成註銷,對於遭判2年,他認為不公平,「我又沒拿到錢」,只能再上訴。
邊曉耕說,九鼎公司負責吊索工程項目,連工帶料約1千多萬元,微乎其微,公司倒閉後,後續接手的廠商對於施工方式並不清楚,因他跟現場監工可溝通,他只是現場協助、指導角色,並非實際的工地負責人。他痛批,「完工後2、30年來一定沒有再用儀器檢測過」,他說,該工程都已通過驗收,是公部門沒有負起維管責任才釀禍,非他負責的工程項目有問題,強調會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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