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綜合報導)「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經營地下匯兌,洗錢金額疑高達217億元,2023年被新北地檢署依違反《洗錢防制法》、《銀行法》等罪起訴,惟新北地院認為郭無羈押必要,4月23日裁定5000萬元交保,並命穿戴電子腳環監控,經新北檢抗告成功,高等法院6日發回更裁,新北院7日改裁定郭哲敏羈押禁見。
以郭哲敏為首的洗錢集團涉經手217億元地下匯兌,新北檢同年11月指揮刑事局執行搜索約談,查扣641萬枚價值2億多元的泰達幣,但郭哲敏卻提前落跑出境。
檢警調透過國際司法互助,2023年8月在泰國曼谷逮到郭哲敏,押解返台後羈押禁見,經過數度延長羈押,新北院4月23日認郭已無羈押必要,裁定50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接受電子腳鐐科技監控8月;同案被告張旭昇30萬元交保,境管8月。
新北檢不服,提起抗告,主張郭哲敏境外資產雄厚,持有柬埔寨護照,國際往來頻繁,亦曾辦理新加坡投資移民,有絕對財力及能力潛逃國外生活,縱使不羈押,也應將保釋金提高至2億元以上;另建議張旭昇的保釋金也要提高至700萬以上,並施以電子腳環監控。
高院指出,依郭哲敏、張旭昇先後供述內容、證人證述及卷內客觀事證,可認2人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等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事實,並有事實足認有串證共犯、證人之虞。
高院表示,本案尚有多名證人待調查,張旭昇更曾對證人實施私行拘禁及傷害,經判決有罪確定,新北院的裁定未具體說明何以郭哲敏、張旭昇遵守所諭知的條件,即可達避免串證目的,且張旭昇的交保金額,是否符合比例,亦非無疑,6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新北院更裁。
新北院合議庭7日下午5 時許召開羈押庭,訊問郭哲敏、張旭昇後,認依卷附相關證據,足認2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2人有逃亡及串供、串證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
合議庭雖未提高郭、張的保釋金,但加碼裁定2人應續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2人再度失去自由身,恐始料未及,全案可抗告。
郭哲敏經營88會館等多間招待所,據傳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準行政院長卓榮泰、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前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前警大校長陳檡文、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新北檢檢察官王涂芝等多名政界、警界、司法界高層都曾去過,而在郭哲敏涉入洗錢事件爆發後,政、警、法界紛紛切割自清,撇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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