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威全專欄/中共為郭台銘助選? 橋頭地檢署揭露政治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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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00:00

施威全/東吳大學全球華商研究中心諮委

選前大張旗鼓偵辦的新住民社團涉嫌中共介選案,橋頭地方檢察署日前發布新聞稿,白紙黑字揭露此案是疑案。依據新聞稿,老共介選竟然是要支持郭台銘、推翻侯友宜、促成柯文哲擔任郭台銘的副手,案情與現實太脫節。有無可能此案本質就是三聯集團吸金案主嫌徐少東遊走兩岸,兩頭騙吃騙喝,而陸配團體只是他構築詐騙關係網的一環?

這案子陸配團體理事長被以《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論罪。該法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43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規範的是各級選舉委員會人員以及辦理選舉事務人員,這些公務員、選務人員是條文裡的主詞,陸配理事長沒有擔任選務工作,卻被以此論罪。不是檢察官論罪引錯法條,而是此案暴露了《反滲透法》當年立法粗糙。

《反滲透法》粗糙不只如此,法條中的「武力對峙」、「非和平手段」在實務上也有問題。今年3月24日下午美國偵察機在臺灣西南「空域」被「台北區域管制中心」廣播驅離,「台北區域管制中心」代表擁有最後暴力的國家機器,廣播的背後有武力為後盾,美機與台管的互動是武力的延伸,算是「武力對峙」嗎?若美機不聽勸,國軍出動伴飛,美國是否屬於《反滲透法》的「境外敵對勢力」?不管是依照臺灣法律或美國法律,台美非「盟國」,若美國再次施壓臺灣放棄金馬,侵害中華民國主權,《反滲透法》又該如何對待美國?

《反滲透法》最大的問題是直指中共,卻又在立法前無能、不敢清楚定義中共,以致於其第2條定義「境外敵對勢力」時,只能自說自話,無法精準對應中共對台的作為,甚至是錯誤描繪。

《反滲透法》的草率不只如此,太多處定義籠統、動輒得咎。僅看其第2、3條:政治目的、指示、委託、資助…諸多名詞缺乏精確定義,未見於其他法律,多是所謂的「不確定法概念」,這點比〈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某些規定還糟糕。近日西方國家嚴厲批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此法限制政治主張,確為惡法,只要公開撰文呼籲美國介入香港事務就是危害國安,但港府的境外干預罪,嫌疑人還要三條件才可能觸法,但臺灣的《反滲透法》,構成「指示」、「委託」的要件不清,推動兩岸交流者很容易就遭偵辦。

橋頭地檢署此案,指控陸配團體招募台人赴陸旅遊,「利用旅遊期間不斷向成員宣傳支持主張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反台獨之泛藍陣營,企圖影響選民於113年二合一選舉時之投票意向及選舉結果」。但「兩岸一家親」等等屬於思想自由,無罪,就算陸配團體主張一國兩制也無罪,思想自由不限於表達形式與推動方法,更不限於宣傳的地點,不管是在大陸的遊覽車上或臺灣的政見場宣傳,都不能論罪。影響選民投票意向與選舉結果也無罪,選舉說的好聽是相互影響與說服的過程,實質就是洗腦與干預的過程,美國在台協會粗暴地介選就是例證,但不違法。招募赴陸旅遊更無罪,就算是接受落地招待也無罪,落地招待與一般招待如何區分?賴清德、陳菊、謝長廷赴陸,沒吃過陸方一餐一飯?搭過一車一程?

檢方的新聞稿把招募赴陸、陸方招待當成不正利益,若要成立,前提必須是要能清楚的呈現對價關係,而且對價關係必須影響了投票與選舉。新聞稿裡面突出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等主張,好像這些話是髒字眼,但就算接受招待而呼應或提倡這些主張就違反《反滲透法》嗎?臺灣若有團體本身就主張一國兩制,與陸方合作座談會,承辦或主導活動,有沒違法?紅線在哪?

新聞稿裡提到不實民調,這也不是論罪重點,否則縣市長大選前,製作民調宣稱民進黨在桃園、台中、新北、台北、新竹會贏的民間協會也該抓起來。

檢方新聞稿裡面突出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等主張,卻不見具體交付金額、資源的時地人事物,以及如何運作對價關係影響選舉,這是觀察此案的重點。其實賄選或違反《選罷法》,法律早有規定,辦賄選,事證人證必須明確,現在多了部《反滲透法》來攪混,不等於所有親中的政治行為都可以輕易入罪。地檢署新聞稿針對此案強調「不正利益」,「不正」不是思想檢查,「利益」交換就算涉及政治利益,也未必違法,不正利益的前提必須是涉及具體賄選等行為,對價關係要清楚。

此個案目前難認定。不是說中共完全無辜,馬英九執政時,國安單位就掌握陸方企圖援助特定候選人的情資,但情資無法當司法證據,畢竟臺灣是法治社會,守法的行政單位不能像檢方辦向心案那樣亂來。期待此案判決時透過司檢辨攻防,可以看到更清楚的紅線。該扛起責任的是工作粗糙的立法院,新一屆的民進黨立委,例如沈伯洋等人,若要高舉防衛性民主的藉口,仿照中共縮緊政治行為與言論主張,「補洞」《反滲透法》,請便,但首要把遊戲規則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