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傳媒/綜合報導)台東縣議員黃碧妹2020年間因詐領2天的出席費等津貼4900元,一、二審均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昨(21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黃緩刑不用入監,但因褫奪公權,將解除議員職務。對此,黃碧妹今表示遺憾,強調會用不同方式服務鄉親。
親民黨籍的黃碧妹曾擔任蘭嶼鄉3屆鄉民代表及蘭嶼鄉第17屆副主席,2018年當選東縣議會第19屆縣議員。而這次檢方起訴的詐領出席費,就是發生在上一屆縣議員期間,時間為2020年10月20日及21日,連續兩天的第19屆第4次定期大會。
檢方指出,黃碧妹並未參加這兩天的會議,但她22日出席會議第三天議程時,就一併將前兩日簽到。以致議會人員陷於錯誤,多發給她2日之出席費(每日1000元)、交通費(每日1000元)及膳食費(每日450元),合計共4900元。檢調人員發現後傳喚她到案,黃碧妹坦承犯案並繳回犯罪所得給予議會,但檢方仍依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提起公訴。
黃碧妹一審時坦承簽名過程有一些瑕疵,辨稱是無心簽到,並自認只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不認貪污罪。法院審結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將黃判處1年10月徒刑,緩刑2年,支付公庫15萬元,褫奪公權1年,4900元不法所得因已繳回議會,故不予宣告沒收。
黃不服上訴二審,花蓮高分院去年8月駁回上訴。黃自認為她僅是誤領,且只有4900元,認為懲罰過苛,量刑過度評價、輕重失衡,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評議後認為,一、二審已充分說明事實認定與量刑理由,詐領財物罪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審均已考量犯罪所得甚低而予減輕量刑並緩刑,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故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對於判決結果,黃碧妹今受訪時說,她還不知道這消息,律師也尚未告知,她聽到媒體曝露這判決結果她真的很訝異,也遺憾:雖然未來沒辦法任議員替鄉親發聲爭取資源,但她還是會以別的方式繼續為蘭嶼服務,她的熱忱永遠都在,也謝謝大家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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